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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萌:可持續發展與人權保障的關系——兼論中國堅持可持續發展與人權保障并舉的實踐

來源:    發布時間:2025-05-11    點擊量:

【轉載】摘要:《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為全球發展提供了核心框架和平台,其最大的特點就是增加了人權保障責任,明确承認發展與人權在保障人的尊嚴和福祉方面具有共同性。人權責任意味着國家要将人的發展放在發展首位,通過發展實現人權,并遵守人權原則和标準。人權責任納入發展議程不僅可以使發展更加全面,還可以為發展目标的落實提供法律約束力和監督機制。《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對于發展與人權關系的重新定位與中國将可持續發展和人權保障并舉的實踐不謀而合。在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新發展理念的指引下,中國完成脫貧攻堅、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曆史任務,全面提升了人權保障水平,并為可持續發展目标的實施提供了獨特的、“以發展促進人權”的國别經驗。

關鍵詞:《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 人權保護責任 以發展促進人權

序 言

《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簡稱《議程》)是聯合國體系關于2015—2030年世界發展的計劃和藍圖,确立了全面、權威、系統的發展方向和目标。各國政要的高度關注和承諾以及為實施和評估可持續發展目标所建立的國别方案,使該議程成為全球發展的核心框架和平台。

《議程》最令人矚目的變化就是将人權保障責任全面納入發展目标。這一變革既是對千年發展目标實現不力的反思,也是對發展與人權之間關系的重新認識。對此,聯合國等國際組織認為,人權保障并非解決任何問題的靈丹妙藥,卻可以提供改進方案和實施方法,以促進可持續發展。

人權與發展原本是屬于兩個領域的問題,但将人權保障納入可持續發展過程是對發展本質的精準定位,這也對每一個國家提出了新的挑戰。雖然《議程》已經實施了10年,但很多國家的發展目标仍然無從落實,發展落後、不均衡以及危及環境等問題比比皆是。對此,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主席斯托伊娃(Stoeva)強烈呼籲,如果要在2030年實現17項可持續發展目标,以人為本的發展是當務之急。

中國為了更好地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标,在《議程》生效當年便制定了詳細的、可執行的實施方案。随着2020年中國宣布完成脫貧攻堅、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曆史任務,《議程》的很多目标也提前10年得到了實現,并獲得了國際社會的高度認可。聯合國在人權理事會第44屆會議上,赤貧與人權問題特别報告員奧利弗·德舒特指出:“根據世界銀行貧困線反映出的進展,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由于任何全球趨勢,而是由于中國的超常發展才取得的。”可以肯定地說,中國近年來快速的經濟發展和人權事業的穩步提升,為《議程》的順利實施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和良好的經驗,值得總結、分享和進一步完善。

鑒于此,本文從探尋可持續發展中的人權保障責任的内涵出發,探讨人權對于發展的價值,從而深入分析兩者之間的關系,并結合中國的實踐來探索中國在實現可持續發展并落實人權保障方面的經驗,旨在促進《議程》在各國的執行,促進人權與發展的共同進步和世界共榮。

一、可持續發展中的人權保障責任

《議程》是在千年發展目标的基礎上制定的,除了更宏大、豐富的發展目标,該議程最大的突破就在于鄭重宣布了發展是對人的尊重和發展的宗旨,宣示了人權保障既是可持續發展的目标,也是原則和方法。

《議程》之所以強調人權保障的重要性,源于以往在發展過程中所出現的令人無法接受的缺憾和問題。聯合國等組織對于千年發展目标執行結果的評估顯示:“每年仍有超過50萬婦女死于懷孕或分娩期間可預防或可治療的并發症。南亞和撒哈拉以南非洲的兒童死亡率仍然令人深感不安,2007年全世界死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數為210萬,預防措施未能跟上這一流行病的增長。國際社會對于貧困國家和地區的援助的數量、質量和可預測性仍然存在問題,國際貿易中的扭曲現象和結構性問題依然沒有得以解決。令人震驚的是,撒哈拉以南非洲目前沒有走上實現任何目标的軌道。”這些失敗是世界發展嚴重失衡的縮影,而為了讓最貧窮的人、婦女等特定群體能夠享有發展的成果,使人類與自然界實現和諧發展,就必須調整發展的方向,豐富發展的目标,使其覆蓋人類發展的各個方面。

因此,《議程》強調了經濟增長、社會進步和環境保護三個發展維度,其所包含的17個目标169個具體目标均與人權保障息息相關,包含了消除貧困、饑餓;增進健康和福祉、平等教育、就業、基礎設施建設,減少國家内部和國家之間的不平等;強化友好城市、環境和夥伴關系、包容性社會等方面。它既是國際社會對于過去幾十年發展目标未能實現的解決方案,也是對發展的新定義,即發展是一個多元的發展,促進人權保障和實現的過程。具體而言,在《議程》中的人權保障責任包含如下幾個方面。

(一)可持續發展的目标是尊重人和保障人權

在《議程》中,人類的發展被放置在發展的首位,并分别在序言、導言、原則、具體發展目标中不斷得到重申。在序言中,《議程》宣布其目的是為人類、地球與繁榮制訂行動計劃,尋求實現所有人的人權,實現性别平等和增強所有婦女和女童的權能,并在大自由中加強世界和平。對于人類的發展是首要目标,旨在讓所有人平等和有尊嚴地在一個健康的環境中充分發揮自己的潛能。在導言中,《議程》重申了在世界各地消除貧困、不平等,建立和平、公正和包容的社會以及保障個人尊嚴的重要性,并強調實現可持續、包容和持久的經濟增長,讓所有人分享繁榮并擁有體面工作,絕不讓任何一個人掉隊。在發展願景中,《議程》設想創造一個免于饑餓、恐懼、匮乏和暴力的世界,努力使人人享有良好教育、優質的醫療條件以及安全的飲用水和環境衛生等人權,創建一個普遍尊重人權和人的尊嚴、法治、正義、平等和不歧視的世界。

《議程》充分肯定了人權與發展具有共同的目标,并深刻闡釋了這兩個領域重合的思想和物質内核——人的尊嚴和福祉。對此,很多國際組織、研究機構、學者對于發展目标與人權保障的關系做了一系列研究,以引導各國在發展中落實人權保障,從而更好地實現可持續發展。其中,丹麥人權研究所的研究尤為翔實,其将每一項發展目标對标為具體的人權義務,從而促進兩者的共同落實。例如,目标1(無貧窮)可以拆解為提高生活水平、平等保障、保障土地與資源、提升特定群體對于社會、自然、經濟等災難等不利事件沖擊的韌性,并制定減貧計劃等子目标。針對每個子項目又有一系列的人權義務相匹配,它們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自決權、生命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自決權、平等權、受教育權、社會保障權、工作權、健康權和參加文化生活權利及科學進步受益權。除上述權利之外,國家還應保障如下權利:《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公約》中的平等保障權;《兒童權利公約》中的受到保護的權利、适當生活水準以及享受國家對于家庭支持的權利;《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的婦女平等地參與經濟和文化生活的權利;《殘疾人權利公約》中的社會保護的權利;以及《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中的在部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方面享有國民待遇的權利。

《議程》将人權保障責任融入發展目标,突出了發展旨在推動人權實現的宗旨和原則,正像聯合國建議的那樣,任何經濟增長戰略都必須是有意識地将資源轉化為權利的一套全面的政策和機構的一部分。這一綜合框架既适用于國際層面也适用于國内層面。

(二)可持續發展對于人權原則和标準的落實

《議程》宣布,各項發展目标的實施要以《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及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國際人權公約、《千年宣言》《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文件》和《發展權利宣言》在内的法律文件為指導。對此,聯合國關于《利用人權拯救可持續發展目标》的文件也特别強調了人權原則的重要性。在上述文件中,人權标準是比較清晰的,而對于人權原則,聯合國人權高專辦、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等機構及學者則做出了如下闡釋。

首先,發展應遵守的人權原則應該體現為人權最主要的基本屬性。即人權具有普遍性和不可剝奪性,它們相互依賴并相輔相成,公民及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同等重要,在發展中必須給予同等重視和尊重、保障。其次,發展應尊重平等和不歧視原則。将該項原則納入發展進程中,意在保證每一個人不僅要被賦予平等的發展機會,而且要平等地享受發展所帶來的社會和經濟繁榮的成果。平等和不歧視原則在發展中的實現,不是一項政治承諾,而是應該作為一項法律原則來約束政府的行為。這意味着政府不僅有責任查明阻礙人們獲得機會和改善生活的主要的系統性障礙,還有義務為受歧視者提供法律補救。再次,參與和賦權原則。參與意味着對發展進程擁有真正的控制權。參與是發展的目标,也是發展的手段。從人權角度看,參與是培養人們批判意識和決策能力的基礎,而參與權意味着賦予人們權利,使其能夠參與發展規劃的制定、實施和評估過程,并表達他們對國家和其他責任者的期望,從而把握自我、社會與國家的發展。參與和賦權原則是密不可分的,各項權能的享有和實現既是參與的前提也是參與的結果,能夠增強參與的能力,因此賦權也是發展的原則和目标。參與和賦權原則對于發展政策所産生的影響是重大的,因為它改變了發展決策的方向,即從自上而下轉變為自下而上的整合。最後,問責原則。問責是實現人權和發展的重要環節,它可以敦促對發展承擔責任的主體積極采取行動,在接受監督的同時,對于發展政策和措施負責,并通過向個人提供權利補救,促進發展政策的透明性、參與性和有效性。

客觀地講,《議程》中的人權原則和标準并沒有為發展設定獨立的新目标,也沒有為資源分配和政策制定提供具體的解決方案。它隻是提供了一個概念和規則框架,以檢查和評估發展政策和措施是否合理、透明,是否有利于特定群體,以及是否具有包容性、平等性和尊重人權的價值取向。

(三)可持續發展是一個賦權賦能的過程

可持續發展是一個提高國家等責任主體履行義務的能力和個人主張權利的能力的過程。可持續發展旨在通過發展向政府和個人賦能賦權,從而實現人權。對于可持續發展的這一認識進一步闡明了發展與人權的如下兩種關系。

第一,強調了發展是人權保障的動力和方法,發展是推進人權的過程。人權離不開發展,發展為人權保障提供基礎,因此發展也是國家履行人權保障義務的重要方面。沒有人可以否認發展,特别是經濟增長對實現人權的重要性。隻有發展,一國政府才能有能力來提升人權保障水平。因為權利的提升需要資源的投入,發展可以給國家帶來經濟增長,并将這些收入投入受教育權、健康權、社會保障權等方面的保障,推進人權保障事業。而國家和個人的貧困,則直接影響人權的享有和保障水平。例如,千年發展目标的目标2是到2015年普及小學教育,但是實踐表明,無法負擔的學費使女童失學人數多于男童,降低了國家在實現該目标方面的保障兩性平等的能力。因此,聯合國開發計劃署早在《2003年人類發展報告》中就曾指出,經濟增長是減少貧困的必要條件,它增加政府收入,并用于投資人類發展,适當的經濟增長是實現人權的必要條件。而這一關于通過發展實現人權的認識和建議,在亞洲國家得到了更加明确的印證。對此,有經濟學家評論說,“在亞洲,由私營部門帶動并得到政府支持的增長一直是發展引擎,穩定的就業使許多窮人受益”。同時,“經濟增長對于以權利為基礎的發展方式是非常重要的”。聯合國在近年來發布的《議程》的評估報告中不斷重申經濟複蘇對于實現發展目标以及人權保障的重要意義,并督促國家加大對發展目标的财政投入以及發達國家對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援助。

可持續發展的各項目标與人權實現的基礎密切相關,均需要在文化、教育、健康保健、水和衛生、就業、環境、土地和住房和基礎設施等投入大量的财政的、人力的、技術的、自然的、信息的資源,對此,國家通常都需要充分的能力建設才能實現這些發展目标,并通過發展建立和獲得保障人權的基礎和要素。因此,人權的保障不能無視增加資金的來源,更不能無視發展的重要性。

總之,發展對于保障人權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發展不僅是個人的權利,還是一項民族的權利,也是國家保障人權的基礎和強化能力建設方面的重中之重,對于經濟基礎薄弱的發展中國家來講更是如此。隻有發展,國家才能有能力維持和加大對于人權保障的資源投入,提高對于人權保障的标準,因此發展本身就是一項人權責任。

第二,指明了國家和個人在發展中的義務和權利關系。對于國家而言,發展是實現人權的義務和責任。發展能夠使國家具有更強大的政治和經濟實力來提升人民的生活質量,并提高管理、治理和服務水平,從而為人民營造更好的生活環境,整體提升一國的人權狀況。國家的能力建設是可持續發展中的主要戰略,也是千年發展目标和《議程》制定與實施的宗旨。因此,在這個過程中,政府負有責任促進經濟增長等全面的發展,發展既是保障人權的手段也是目标。

對于個人而言,發展是實現人權的過程,也是能力建設的過程。首先,發展是向個人賦權賦能的過程。個人可以通過發展享有适當的生活水平、充足的食物、住房、健康等,使其享有更好的人權水平;也可以通過行使工作權、受教育權、投票權、表達權等各項權利參與到發展之中,實現更好的發展。在發展中對于個人的賦權賦能能夠為其帶來更好的發展動力和條件、更理想的結果和更持續的發展前景。其次,個人在發展中有主張權利的能力,發展不再是政府的慈善,而是政府的義務與責任。發展是個人實現發展權等人權的過程,作為權利享有者,個人有資格要求國家為其發展和人權的實現提供尊重、保障、實現的義務。

綜上所述,在發展過程中對于人權保障責任的尊重,從本質上是對政治、經濟、社會等關系的認知,承認了人權保障與經濟發展是共同推進的同一過程。

二、人權保障責任融入可持續發展的意義

人權保障責任融入《議程》,不僅體現了國際社會對于人權與發展之間關系的反思,也是對聯合國提出的人權主流化進程的深化和落實。正像《2000年人類發展報告》所揭示的那樣,“人類發展和人權在動機和關注方面足夠接近,可以相容和一緻,它們在戰略和設計上也足夠不同,相互促進”。人權和發展均旨在促進基于所有人固有尊嚴和平等的福祉和自由。人權發展關注的是所有基本要素的實現,發展不僅包括滿足身體需求或預防各種疾病,還包括獲得發展的機會。發展的要素與人權實現的條件基本都是重合的。人權融入發展不僅有助于個人實現更大的自由、平等和全方面的發展,還可以為發展提供道義支持、規範體系和監督機制,從而有助于可持續發展目标的實現。

(一)“以人為本”的發展是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人權保障作為發展的目标和原則是國際社會對于發展規律的經驗性的深刻認識,也是可持續發展的價值根基,有助于國家、民族和個人的全面、自由和平等的發展。

第一,“以人為本”的發展才能收獲可持續性,人權保障與發展相結合是曆史的必然。人權與發展的關系從相互孤立走向相互融合,反映了多年來對于國家、民族與個人關于發展與人權互動關系的思想演進、理念更新和實踐經驗的沉澱。回首幾十年前,人權和發展被認為具有獨立價值觀和條件。發展側重于強調經濟發展,特别是經濟增長的結果,注重的是效率的價值;而人權強調的是個人的尊嚴、權利的實現以及人與人之間的平等。發展強調集結一切手段來實現更大的經濟價值和增長;而人權在保障自由的同時,要求重新分配資源,為特定群體提供援助,以實現平等,由此一度被視為經濟發展的障礙。在很長的一段時期,發展與人權的價值觀被認為是相互沖突的,或者是完全屬于不同的領域。然而,在聯合國第一個十年發展計劃頒布後,人權與發展之間的關系開始被重新思考。該計劃強調國内生産總值的增長,随之帶來了很多國家的政府改革,即縮小政府的職能,将公共服務私有化,以最大的效率實現經濟的發展。但這樣的發展模式在南美等發展中國家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例如,個人的受教育權、健康權及社會福利保障水平大大降低,貧富收入産生巨大差異,并由此帶來嚴重的社會危機,形成了線性的經濟增長和普通大衆的生活水平倒退的矛盾。

對此,發展界的人士開始認識到,發展與人權的共同核心應該是通過重新界定發展的概念來滿足人類需要的共同目标,并由此形成了基本需求等理論。

此外,20世紀70年代發展權的萌生也促進了發展與人權的融合。人權領域的專家在分析世界經濟秩序給發展中國家帶來的不公正影響的基礎上,開始倡導以發展機會均等和發達國家責任為核心的發展權,指出消除貧困、國際合作和财政援助等不是自願或慈善問題,而應是發達國家的法律承諾。發展權的确立意味着:發展是一種人權,而不單純是經濟領域的問題,沒有這種人權,發展中國家就被剝奪了這種平等發展的機會;發展應該是基于合法的權利而不是政治宣言。

但是令人遺憾的是,上述對于發展和人權關系的反思并沒有持續多久,對人權的關注和擔憂很快就被追求經濟繁榮的願望所取代。受到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的影響,世界經濟實現了進一步增長,但這樣的發展所導緻的問題也異常突出。其中,非洲國家在20世紀80年代幾乎沒有取得任何經濟進步,被認為是非洲失去的十年。與此同時,發展權因為沒有發達國家的支持也并未得到有力的保障和實現。

在千禧年之際,人權與發展未來的走向處于十字路口,面對國家之間的發展差距和國家内部的貧困和不平等問題,人權與發展在理論基礎上的一緻性從未如此引人注目。威脅世界和平的迥然不同的發展和社會問題,使發展領域的專家開始思考新的發展戰略,并将人權納入發展。與此同時,對于發展權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強烈需求也使人權領域的專家重新發現了發展對人權的價值,發展界和人權界由此逐漸達成共識,促使國際社會開始承認人類自由和發展的共同願望是發展與人權相結合的基礎。對此聯合國前秘書長安南在其2005年改革報告《大自由》中指出,人權、發展和安全方面的挑戰是如此緊密地交織在一起,任何挑戰都不能孤立地有效應對。

盡管《聯合國千年宣言》明确将人權承諾和發展目标置于發展議程的中心,但是在發展目标執行中出現的發展不平衡、資源短缺、财富不平等、特定群體邊緣化等問題,促使國際社會對發展戰略進一步改革,并在《議程》中強化了人權保障責任。2019年,面對可持續發展中仍舊無法消除的人權問題,聯合國更是将2020—2030年期間的發展核心定位于:消除日益嚴重的不平等現象,增強婦女和女童的權能,應對氣候緊急情況的目标。上述對于發展戰略的變革,集中反映了國際社會對于發展公平的關注以及對于人權的尊重和保障。

回首發展的曆史,人權保障責任為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更全面的目标,使其聚焦于對于全人類的發展,有助于每個國家和每個人切實享受發展的繁榮。《議程》對于人權價值的反思和吸納将發展的價值取向從自由發展轉變為平等發展和協調發展,促使人權的發展與現代經濟、科技的發展共同進步,促進了人類社會的安全及和諧。

(二)人權保障有助于實現全面的可持續發展

發展是一個各種要素前進、變遷的上升過程。人權保障責任适用于可持續發展之中,能夠為每個國家、民族和個人提供平等參與的機會和能力,幫助解決發展失衡和發展策略失誤等問題,促進社會公平,使所有人得到發展。

第一,人權保障的标準可以解決發展失衡和不公正的問題,緩解發展中的社會矛盾,實現可持續發展。在社會發展中,由于資源的獲取或分配不平等,發展的結果也難以保障公平。在奉行自由經濟政策的條件下,資源會被實力強大的少部分主體所攫取,造成巨大的貧富差距,從而引發社會問題,并從根本上阻礙整體發展,甚至導緻國際或國内沖突。因此,要實現全面和可持續發展,需要納入人權保障标準來幫助各國尋求更好的發展戰略。一方面,人權保障義務中的平等原則要求政府關注特定群體在發展進程中的劣勢,采取積極措施并适當給予政策傾斜,從而縮小不同群體間的能力和資源差距,防止社會精英階層全面壟斷發展進程、政策和方案,以及特定群體被邊緣化的趨勢,确保每一個人不被排除在發展軌道之外。另一方面,人權保障的義務可以幫助政府制定促進平等發展的議程和法律框架,并構建一個保障所有人共同發展的包容性的發展空間,通過向每一個人賦能賦權,使其擁有平等的機會、能力和權利,參與到發展之中,充分實現自身的發展,分享發展的紅利。總之,人權保障責任可以強化國家在發展中對于公平公正的政策執行和法律保障,這對于世界各國和全世界的可持續發展均具有積極意義。

第二,人權保障責任為可持續發展提供了人權維度的考量标準,能夠糾正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和錯誤方向。發展需要協調人與自然、人與科技以及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以人權标準為底線的發展,能夠幫助發展始終保持在可持續發展的軌道上,從而使發展最大化地有利于人的發展。

盡管發展從根本上有益于人權的保障,但不平衡的發展也可能侵害人權,甚至造成人權倒退的情況。如發展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幫助國家加大對于學校和醫院建設的财政預算、提升社會福利系統的服務水平等,但是在有些情況下,發展也會導緻自然環境和人們生活水平的降低。其中,環境污染以及氣候變暖等不僅是所有國家都要面對的發展問題,更成為人類社會共同面對的危機。有數據顯示,盡管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有所減少,但 2022 年溫室氣體濃度仍創下曆史新高。目前,二氧化碳水平已飙升至工業化前水平的150%。2021年至2022年,用于石油、煤炭和天然氣生産和消費的公共資金增加了一倍以上,阻礙了向淨零排放轉型的進展,由此帶來了持續的對于環境權的威脅。環境問題會對食物權、水權等形成一系列侵害,對于特定群體的惡劣影響尤為嚴重。而對于環境權的維護,盡管可能導緻生産成本的增加,但卻能帶來人類與自然的和諧共存,甚至形成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的正相關關系。此外,過分追求發展的成果,而忽視了發展不協調和不均衡的問題也會造成對于特定群體和權利的侵害。例如,城市化有助于提升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但是也可能造成對于農村轉移人口的健康權、受教育權保障不力的問題。除此之外,信息科技、生物科技、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在推動經濟發展、帶動産業升級、給人們提供更好的生活體驗的同時,也存有侵犯隐私權、個人信息權、健康權等人權的巨大風險。面對科技的發展對于人權的沖擊,隻有強化對于人權的保障義務,才能防止技術對于人的異化。

人權保障責任對于可持續發展的意義在于:其一,對于人的尊嚴、自由與平等以及具體人權義務的尊重、保障和實現為發展提供了倫理、道德和法律底線,從而确保包括經濟、技術在内的所有發展有利于人類的整體、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人權保障責任能夠為發展政策和措施的制定設置“人權安全網”。例如《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為締約國設置了“禁止倒退”的義務,這就要求國家在發展政策中,從人權的視角充分評估相關影響,并輔之以積極的幹預措施來保障人權的實現,否則要對造成人權水平下降的行為做出充分的解釋。其二,人權保障責任的存在還可以通過強化個人對權利的主張和救濟,來限制和制衡發展的副作用,幫助個人抵抗發展帶來的負面沖擊,用權利來保障個人的平等發展。

第三,人權保障責任有助于國家确定可持續發展中的優先事項和發展資源的公平分配。以人為本的發展目标對于國家制定發展政策、規劃和方案、促進社會公平具有重要的積極影響。

人權保障責任要求國家在面對諸多發展規劃和目标時,優先安排與人權保障有關的發展項目,特别是聚焦于國際人權法規定的核心人權義務和優先保障的人權事項,并給予足夠的政策支持和資源投入,以保證相關權利在發展中得以落實,從而解決人民最核心、最急迫的人權訴求。為了更好地敦促國家制定和執行發展計劃,聯合國等機構發布了一系列指導文件,不斷督促各國實施《聯合國千年宣言》和《議程》中的人權目标、國家批準的人權條約機構所指明的國家優先保障的各項人權,并強調必須通過發展方案優先解決關鍵性的人權問題。例如,優先關注最貧窮的人和受到歧視的群體,即使不能一蹴而就達到所有目标,也應努力将上述群體的發展目标納入最初的規劃。與此同時,對于人類發展所需要素的分析和各項人權的評估方法也有助于确定各項權利優先發展的次序,幫助國家判明在特定時間内哪些權利對特定群體最重要,或應按何種順序處理特定群體的權利。這些文件能夠促進國家将發展政策和措施向人權保障的核心和優先事項傾斜,使發展與人權相輔相成。

總而言之,人權保障責任可以為發展增值,通過強調尊重人、保障平等的發展機會,倡導共同參與發展、共享繁榮的價值觀,并提供相關的人權标準來規範國家的發展規劃和措施,為可持續發展做出重要貢獻。

(三)人權義務體系強化了可持續發展目标的約束力

人權保障責任對于可持續發展的作用不僅指明了發展的方向、設定了發展的目标,還為發展提供了人權标準框架,強化了發展義務的法律拘束力,并提供了監督體系和監測指标。

第一,國際人權法和國内法的義務體系為國家落實可持續發展目标提供了法律拘束力和制度框架。首先,人權保障的義務強化了可持續發展目标實現的法律約束力。《議程》是世界發展計劃,但它對各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雖然落實可持續發展目标是所有國家的共同責任,但它本質上隻是政治承諾。發展目标由于缺乏監督機制不免會落入實施不力的窠臼。對于《議程》的評估表明,很多國家都沒有履行應有的發展義務。在國内層面,“到2030年仍将有5.75億人生活在極端貧困中,隻有約三分之一的國家能夠實現将貧困程度減半的目标。令人震驚的是,世界的饑餓情形處于2005年以來的最糟狀況,更多國家的糧食價格仍然高于2015-2019年期間。按照目前的發展趨勢,消除法律保護方面的性别差距和消除歧視性法律将需要286年。在教育領域,多年投資不足和學習損失造成的影響是,到2030年,約8,400萬兒童将失學,3億上學的兒童或青年将在離開學校時不會讀寫”。在國際層面,發達和發展中國家在發展過程中承擔着“共同而有差别的義務”,發達國家需要履行國際援助等責任,但是因為發展目标并沒有約束力,所以部分發達國家由于各種原因沒有履行援助的承諾,聯合國對于《議程》的目标17(促進目标實現的夥伴關系)的評估表明,盡管全球發展在發展援助、彙款流動和獲得技術等領域取得了一些進展,然而發展籌資仍然是一個重大挑戰。世界部分地區地緣政治局勢緊張和民族主義擡頭的趨勢,使實現國際合作與協調變得更加困難。2022年,官方發展援助總額占國民總收入的比例為0.36%,低于聯合國設定的0.7%的目标。2021年,官方優惠貸款總額為550億美元,官方非優惠貸款總額為1,070億美元,但是發展中國家到 2030 年需要估計 3.9 萬億美元,以投資于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标所需的轉型,上述貸款數額與需求數額存在巨大差距。

從這個角度來看,将人權義務體系适用于發展可以為落實可持續發展目标提供更好的途徑和保障。這意味着,可持續發展目标因對标人權義務,可以在法律框架中得到更好的實施,為目标的實現增加了法律約束力。在人權助力發展的領域,發展權對于發展的促進值得特别關注。其中,發展權在國内和國際層面的主張為《議程》的落實提供了人權根據。對此,聯合國通過的《以人權促進可持續發展》的文件,倡導各國将發展權的保障納入落實可持續發展目标的工作中。對于具體發展目标而言,人權義務框架顯然能夠提供更明确的權利性要求和強有力的支撐。例如,個人根據初等教育(《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所規定的免費義務進行教育權的主張,遠比依賴國家基于教育投資高經濟回報的長期觀察而采取的強化教育措施更具效率和效力。

其次,人權保障的标準還可以為可持續發展目标的實現提供具體的、詳細的執行規則和國家義務。根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通過的《關于基于發展合作的人權共同理解聲明》,在沒有規則的地方,國際人權義務可以成為一項規定,并提供相應的檢測标準。例如在實現《議程》的目标6(清潔飲水和衛生設施)方面,保障水權的規則正在逐步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國際人權義務體系中的可獲性、可及性、可接受性和可調适性标準、國家按照性别等分類标準收集監測數據的義務,以及各種人權指标和索引等不僅可以為國家向個人提供清潔用水和衛生設施提供指引,還能避免在水資源分配中的歧視問題,為人人享有水權提供保障。

除此之外,在世界的發展中,工商企業在發展中承擔着越來越重要的責任。如何使企業承擔相應的發展責任,推動可持續發展進程,是國際社會以及每個國家都在關注的重要問題。對此,關于“工商企業與人權”的一系列軟法規則,為企業參與發展、規範尊重人權的經營行為提供了規則指引和落實的機制,極大地促進了可持續發展目标的實現。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蒂爾克先生(Türk)還特别指出,聯合國将與各國、工商企業、民間社會和其他主要的利益攸關方進行戰略合作,推動《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适用于與企業和其他經濟行為者有關的國家、區域和國際法律和政策框架以及公司的做法,促進可持續發展目标的落實。

第二,人權機制、人權指标可以用來監督可持續發展目标的實施情況,為目标的實現提供保障。目前,在國際、區域和國内都建立了體系化的人權監督機制。以聯合國人權機制為例,普遍定期審議、特别程序和國家報告程序都對可持續發展負有監督的職能。其中,普遍定期審議機制近年來加強了對于受審議國家實施《議程》的監督,提出了大量的人權保障的建議。另外,為了進一步敦促可持續發展目标的落實及其與人權義務的融合,很多條約機構重新制定了國家報告的編纂指南,引導國家結合發展目标來履行人權義務。而在特别程序中,負責赤貧與人權、土著人民權利、水和衛生設施等問題的專家,一直積極參與監督千年發展目标和《議程》的實施工作。聯合國人權機制對于可持續發展目标的監督,能夠有效地促進國際和國内層面的行動以及對于《議程》的落實,使其不再停留于政治承諾和道德性義務,而是具有一定約束力的法律義務。

與此同時,人權義務、人權指标及索引還為國際社會和各國監測落實可持續發展目标的情況提供體系化的标準。為了衡量國家義務的實施狀況,近年來包括聯合國等在内的部分國際組織為國家制定了更加全面的、系統的人權義務标準以及一系列可以用數據衡量人權義務實施情況的結構性、進展性和結果性指标。這些指标與索引與可持續發展目标高度契合,可以為《議程》的落實提供有效的、科學的、詳盡的指引。因此,人權義務和标準的适用不僅能夠強化國家履行可持續發展目标的戰略規劃性,而且提供了成熟的科學性參考數據,以指導發展目标的合理地、循序漸進地逐步實施。

總而言之,人權保障責任融入可持續發展之中,不僅可以增強緩解社會矛盾,強化社會公平,增強發展的可持續性,還能強化國家的發展責任和對發展議程的監督,有效推動了可持續發展目标的實現。

三、可持續發展與人權保障并舉的中國實踐

《議程》所增添的人權保障責任重新錨定了發展的方向原則和維度,旨在于推動經濟發展的同時,促進社會公正。該議程對于發展與人權關系的重新定位,在肯定人權對于發展的重要價值的同時,也在啟示各國思考如何通過發展促進人權保障,将發展成果用于增進全人類的福祉。聯合國有關機構曾經倡導通過人權的方法實現千年發展目标等發展議程,但是對于如何通過發展和賦能的方法落實《議程》及其人權責任缺乏思考和指導,這也讓部分國家忽略了發展對于人權的價值。

鑒于中國在過去幾十年中所取得的發展和人權成就,分析和展示中國通過發展的方法将可持續發展與人權保障并舉的實踐,不僅可以為《議程》的落實提供可資借鑒的方案,也可以推動中國更好地完成《議程》的各項目标。

作為負責任的大國,中國自《議程》通過以來,不僅專門制定了《中國落實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國别方案》,還将可持續發展的各項目标納入了“十三五”和“十四五”發展綱要、婦女和兒童的發展綱要以及第三期、第四期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之中進行落實,并向聯合國主動提交了有關報告,積極接受國際監督并開展經驗交流,這些舉措顯然旨在在發展中推進人權事業的進步。

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國将發展作為解決一切問題的金鑰匙,不僅在過去幾十年中實現了國民經濟的騰飛,而且在改善民生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面對在發展中遇到的環境惡化、發展不均衡等問題,中國提出了“新發展”理念,着重強調“以人民為中心”的高質量發展。這一将可持續發展和人權保障并行的中國道路,既展現了中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又展現了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可持續發展領域的理論和實踐創新,與“以人為本”的可持續發展的宗旨高度契合,為中國有效落實《議程》提供了堅實的制度和實踐支撐。

(一)“以發展促進人權”的制度保障和路徑

發展是中國實現民族複興的核心,也是中國推進人權事業的道路。在發展中保障人權以及通過人權保障促進全面發展,既體現在中國對于發展權的保障中,又貫穿在中國的可持續發展之中。這意味着國家既要努力通過發展增進人民福祉,實現人民的發展權,又要努力通過保障人民的發展權,實現更高水平的發展。

1.将發展權作為首要人權的制度保障

發展權融合了促進發展與提高人權的目的和價值,是保障個人自由平等地實現發展的權利。發展權是發展中國家從國情出發,為打破舊的國際政治經濟秩序,争取平等的發展機會,通過不懈的努力而确立的一項民族權利和個人的權利。許多發展中國家堅信發展是絕對真理,主張發展是解決所有問題的關鍵和重中之重。對此,《發展權利宣言》宣稱:“發展機會均等是國家和組成國家的個人的一項特有權利,任何國家和組成國家的任何個人,都有參與發展、平等享有發展成果的權利。”發展權,在國際層面意味着發達國家應承擔更多的責任,提供更多的援助,為各國平等地實現政治、經濟的發展創造更好的環境;在國内層面意味着各國政府應通過經濟增長引領發展,并由政府來主導和調控,從而推動人們的全面發展。對于發展權的确立不僅能夠為廣大發展中國家實現公平發展提供良好的國際環境,還為人權的尊重、保障和實現提供了嶄新的道路和重要目标。

将發展權确定為最核心的人權,并将發展作為人權保障的首要目标,是中國依據國情和人民的需要作出的必然選擇,具有深刻理論依據、曆史依據、現實依據,彰顯了當代中國人權觀的先進性和現實性。以中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多數曾經是殖民地或者半殖民地,國内生産力水平低下,人民的生活水平亟待改善,而不合理的國際秩序限制了發展中國家平等發展的機會。唯有發展才能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的各項人權;唯有争取民族間平等的發展機會,才能激活整個民族的内生力。

因此,中國将生存和發展權作為首要人權予以保障,并不斷創新發展理念,促進人權與發展的共同進步。在國内層面,中國政府通過法律制度、發展規劃和專項行動等來保障每個人在經濟、政治、社會和文化方面的全面發展。在國際層面,中國不斷推動發展權的保障,不僅助力《發展權宣言》的通過,還在聯合國框架下積極設置發展權議題,促進發展權的軟法治理,為發展權的實現提供了國際合作平台。除此之外,中國積極參與全球人權治理,推進“一帶一路”的建設,促進發展中國家的共同發展,從而切實推動發展權在全球的實現。因此,中國對于發展權的保障和實現,是在制度保障的基礎之上,推動可持續發展和人權保障共進的富有成果的實踐,是值得與其他發展中國家分享的做法。

2.“以發展促進人權”的理念和路徑

将發展作為實現人權的路徑,是對人權保障的動力源的精準定位,是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通過腳踏實地的實踐和發展成就向世界貢獻的保障人權的重要經驗,此路程與《議程》的基本理念、發展宗旨不謀而合,并領先于其他國家的實踐。

人權的實現不僅需要對于現有社會資源的公正分配,使個人充分地享有自由與平等;還需要不斷地創造新資源促進人權的不斷發展,實現徹底的解放。而一個停滞的社會,根本無法持續推進人權保障水平。因此,發展是人權保障永恒的主題,也是所有國家的義務。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發展則是更加緊迫的義務。因為相較于發達國家而言,發展中國家普遍缺乏保障人權的物質基礎,尤其是在教育權、健康權等需要資源投入的人權保障方面更是捉襟見肘。因此,将發展作為人權事業的引擎是發展中國家的必然選擇。中國過去幾十年的發展成果表明,發展不僅能夠為人權的享有提供物質基礎,還徹底改善了民生,提高了人民的幸福指數,全面提升了人民有尊嚴地生活和自由發展的權利。

将發展作為人權保障的方法,體現了中國政府對于人權保障義務的新認識和莊嚴承諾。這意味着中國政府在面對個人發展的需求時,要采取積極措施,為人權的享有和提高提供資源支持,并不斷創造條件,擴大可利用的資源,為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從而在實現社會發展的同時,帶動個體的發展,促進整個民族的積極發展。通過發展促進人權的方法展現了中國和西方國家在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和政黨制度等方面的差别。它要求國家不僅是消極的守夜者,更是積極的創造者和供給者。這一理念也是對《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的踐行,該綱領強調“創造有利于各國人民和個人發展的條件是國家的主要責任”,各國“應采取步驟以确保充分行使和逐步增進發展權利,包括拟訂、通過和實施國家一級和國際一級的政策、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通過發展躍升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人民的生活總體上實現了從貧困到溫飽、再從溫飽到小康的兩次曆史性飛躍。中國的發展将人權保障、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以及減貧和發展融為一體,在發展中促進了受教育權、健康權、社會保障權等一系列權利的全面提升,并通過人權保障鞏固了減貧成果,從而實現可持續的發展。發展不僅消除了貧困,更提升了中國人民有尊嚴地生活和享有自由發展的權利。這是發展促進人權的成就,也彰顯了通過發展實現人權的道路的正确性。

以發展促人權立足于中國實踐,将發展作為保障人權的方式,是中國保障人權的特色道路,是對現有的以自由和平等為基本原則的人權理論的補充和突破,強調了國家積極為人權的實現創造條件的義務,展現了中國發展人權事業的創新理念和實踐經驗,引領了以發展權為本位的人權事業的進步,并未為人權文化的多元化做出了獨一無二的貢獻。

(二)人權保障責任對于中國可持續發展的全面促進

中國的發展道路是一個曆史發展的過程,從“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發展,到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促進全面發展的新發展理念,其中不變的是發展的道路,變化的是發展的理念和維度,是發展的方向和發展着力點。這個變化的原動力是中國發展觀和人權保障意識的不斷提升,深刻展現了中國對可持續發展的全面理解和實踐,以及推動發展與人權共進的理念。

“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從根本上強調了發展為了人民、依靠人民并為人民共享的宗旨,展現了對于人權保障事業的根本推進。該思想是習近平總書記于2015年在中國共産黨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治國方針理論。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下稱《“十三五”規劃建議》)強調,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增進人民福祉、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作為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發展人民民主,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充分調動人民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人民性是馬克思主義最鮮明的品格,是新時代中國共産黨執政的本質要求,也是中國共産黨在發展中貫徹人權保障思想的展現和承諾。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在突出人民在發展中的主體性的同時,将維護公平公正、保障人民平等參與和發展等權利融入中國的發展之中,揭示了人民至上的發展理念,展示了中國将發展與人權并重的政策、方針和做法。這與《議程》将人類的發展放在發展的首位的目标是完全一緻的。

《“十三五”規劃建議》将人的全面發展作為發展宗旨,并包含保障平等發展權的理念和制度設計,不僅是中國特色的發展道路,更是中國保障人權的特色方法。它是對馬克思發展理論的繼承和發展,也是對中國人權保障事業實踐經驗的升華,更是對于現有人權理論的補充和超越。即在人權保障的平等、自由價值之外,補充了在享有人權中的另一重要維度——全面的發展。這是中國立足于國情,在尊重國際人權公約标準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經濟發展以及減貧實踐完成的對于人權理論的創新。

為了全面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十八屆五中全會進一步圍繞發展提出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新發展理念的提出是關系我國發展全局的一場深刻變革,集中反映了中國共産黨對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律認識的深化。新發展理念是深刻總結國内外發展經驗教訓、深刻分析國内外發展趨勢的思想結晶,既有深厚的曆史基礎,也有廣闊的實踐基礎,反映了中國由大國成為強國的内在的發展要求。從發展理論上看,“五大發展理念”增強了發展的整體性、協調性、均衡性、包容性、可持續性,既對傳統發展進行了革新升級,又對現代發展内涵和外延進行了全方位提升和拓展,這是對人民至上思想的全面體現,也是對可持續發展理念最好的诠釋和超越。

其中,綠色、共享和協調發展更是直接體現了可持續發展和人權保障并進的思想和精神。綠色發展不僅涉及對于資源的合理利用,對于生态環境的維護,而且涉及對于環境權、健康權等多項人權的尊重和保障,展現的是高質量可持續發展的維度。綠色發展是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核心要素,體現了中國保護生态環境的國家責任。協調發展是對發展全面性的保障,強調的是發展的整體性、協調性和平衡性,有助于緩解發展間的矛盾,是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而共享發展則強調了注重維護公平公正的社會發展,讓人民共享發展的成果,不讓一個人落後的思想,這也是《議程》的基本原則。但是值得一提的是,這種共享已經超越了民族的狹隘性,而是以人類命運共同體為基礎,讓全國人民和全世界人民共享中國發展成果的理念,其與《議程》的目的和目标可謂高度契合,展現了大國的擔當。

2021年9月21日,為了促進國際社會凝聚加快發展的政治共識,形成合力以全面落實《議程》,推動全球共榮與人權事業進步,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堅持發展優先、以人民為中心、普惠包容、創新驅動、人與自然的和諧以及行動導向的全球發展倡議,凝練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經驗,為全球發展提出了新原則和新方向,為可持續發展貢獻了中國的智慧。

(三)中國在可持續發展中落實人權保障的具體實踐

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建設為中國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時代背景,“以人民為中心”的全面發展促成了中國脫貧攻堅的勝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偉大成果,并推動人權事業不斷發展。為了讓人人共享發展成果,中國政府注重平等、參與原則的實現,通過賦權賦能,建立責任機制,完善治理體系,在全面推進可持續發展的過程中,積極促進個人享有發展權等各項人權。

1.平等原則在可持續發展中的落實

平等原則不僅是人權保障中的重要原則,也是可持續發展的基本理念。《議程》的目标10(減少不平等)專門緻力于推進平等發展問題,目标5(性别平等)則是聚焦性别方面。

為了在發展中實現平等目标,中國積極采取各種制度和措施來解決城鄉間、區域間、群體以及個體間的發展差距,促進國内的協調發展和社會的公平公正。例如,中國政府不斷加大對于農村及落後地區的投入,持續提升城鄉一體化的發展水平,建立健全更加公平和可持續的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體系,逐步縮小結構性差異,促進全社會發展的整體性和均衡性。又如,中央和各地政府努力消除身份歧視等障礙,不斷促進就業平等,并積極優化收入分配格局,通過健全最低工資标準評價機制,維護照料工作者、農民工、新就業形态等群體的權益以實現對全體勞動者的平等保障。據統計,2024年,中國東部地區投資增長1.3%,西部地區投資增長2.4%;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同期實際增長4.4%;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同期實際增長6.3%,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為2.34,比上年縮小0.05。

中國在可持續發展中對于平等原則的落實還體現在推動共享發展的實踐之中。共享發展的理念旨在确保每一個人平等地享有發展機會并在發展中平等地獲益并進一步發展自我,體現着對人的尊嚴的倫理關懷和平等保障。對此,中國政府在各項發展規劃和人權行動計劃當中都強調了共享和公平的理念,高度重視對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的權利保障,并積極制定和實施有關發展政策規劃,促進他們充分參與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平等享有發展權。其中,國家不斷提高婦女在政治、經濟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保障婦女參與發展決策和管理的平等權。例如,婦女在全國人大代表中的占比2023年為26.5%,比2013年提高了3.1%。此外,國家高度重視殘疾人的生活困難與需求,通過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完善針對性的幫扶政策,切實改善殘疾人生活條件。例如,截至2024年,全國共完成117.76萬戶困難重度殘疾人家庭的無障礙改造。截至2023年,國家通過稅收減免、補貼等優惠政策,支持906.1萬持證殘疾人實現就業,為其營造了更加公平、包容的社會環境,助力平等發展。

盡管中國目前已經在推動城鄉與地區均衡發展、特定群體的平等發展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是落後地區及婦女、殘疾人等特定群體依然存在着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嚴重問題,平等參與經濟社會發展的整體水平仍有待全面提升。對此,中國政府需要在落實可持續發展目标過程中,進一步将提升平等發展作為重點工作納入發展規劃,并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體系以及編制規劃等方法,制定明确的發展目标和平等指标,建立健全保障體系并完善工作機制,全面促進城鄉一體化、東西部相協作共進以及特定群體與經濟社會同步協調發展。

2.參與原則在可持續發展中的落實

可持續發展中的參與原則意味着個人在國家、社會和個人的發展中有權利參與決策、國家和社會的治理以及對個人發展享有主導和決定權。參與原則既體現在實現選舉權、投票權等公民及政治權利方面,也體現在充分就業、享有社會、經濟及文化權利方面。其中,通過行使公民及政治權參與發展過程,意味着個人通過各種途徑對于發展享有發言權、管理權和監督權等。在中國,個人參與可持續發展決策等環節的權利不僅受到人民民主原則的保障,還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被落實在國家行政、社會治理的方方面面。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共産黨高度重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努力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體系,并創造性地提出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理論,以促進各項民主權利的實現,不僅為參與原則在發展中的落實提供了政治保障、制度保障,還為廣大人民群衆實現參與權拓寬了路徑。例如,2020年,為了“把加強頂層設計和堅持問計于民統一起來,鼓勵廣大人民群衆和社會各界以各種方式為‘十四五’規劃建言獻策”,“十四五”規劃編制工作通過網絡征詢了來自全國各地的數萬項建議,支持普通民衆實現了參與制定國家發展規劃的權利。

在過去40多年的改革與經濟發展曆程中,國家積極推進各項政策和法律,消除阻止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争的各種障礙,并通過擴大對勞動市場的監管和監察、加大職業培訓等方式,增加個人全面參與經濟發展的機會和獲得平等發展的自由。近年來,在新興的數字經濟領域,國家大力推進平台網絡建設,為億萬群衆創造了新的創業就業機會,形成了“人人皆可參與,人人皆可受益”的發展模式,高度契合了聯合國所倡導的“不讓任何一個人掉隊”的可持續發展原則。

此外,在實施可持續發展目标的過程中,中國采取綜合性的政策措施,推進全社會投入可持續發展之中。例如,對于目标1(無貧窮)的實現,中國堅持實施精準扶貧、通過扶貧能力建設的發展項目推動貧困群衆的參與性,使他們不僅成為減貧的受益者,也成為發展的貢獻者,并形成全民參與的扶貧格局。又如,對于目标13(氣候行動)的實現,中國将生态文明建設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激勵全民踐行綠色低碳行為,并建立了多元社會化的參與機制,應對氣候變化,保護生态環境。此外,中國還積極推進目标11(可持續城市和社區)的實現,為全面參與可持續發展提供基礎設施的支持與服務。2023年國家通過了《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等法律,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定群體參與社會生活和發展提供支持。

目前中國已經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具備持續發展所需要的基礎與條件,但是現有的創新能力尚無法支持高質量發展要求,生态環保工作任重道遠,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治理仍然存在短闆,需要深化改革。面對未來發展的挑戰,國家需要強化以企業為主體的市場經濟建設,改革治理體系,促進社會全員在經濟生活中的參與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最大限度地支持科技創新、釋放新的生産力;完善政府、企業和社會組織在政治、經濟、社會等方面的協商合作機制,充分激發全社會的發展潛力和合作潛能。另一方面,進一步保障公民及政治權利,通過制度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廣泛的民主權利;加大監督機制的落實,深入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切實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從而使其全面地參與到經濟建設和國家治理當中。

3.賦權原則在可持續發展中的落實

權利的缺乏會影響到人的發展能力,在發展中隻有強化個人的能力、增強個人的發展權等權利,才能促進個人發展的能動性,激發社會發展的内在動力,因此,在發展中向個人賦權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内核要義,是對發展與人權應具有共同目的的充分肯定。正是基于這一深刻的認知,《議程》将多項人權目标列為發展目标。例如,目标2(零饑餓)、目标3(良好健康與福祉)、目标4等(優質教育)、目标6(清潔飲水和衛生設施)以及目标8(體面工作和經濟增長)旨在通過發展促進食物權、健康權、受教育權、水權和工作權的實現,從而向個人賦能,使其享有全面、自由的發展。

《議程》經過曆史的沉澱所蘊含的上述發展理念與中國通過發展促進人權的道路不謀而合。在推進國家現代化進程中,中國政府一貫緻力于向全國人民賦能賦權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這些舉措一方面體現為,中國的發展和繁榮富強持續推動中國的人權事業不斷取得更大的成就。例如,在實現優質教育目标的過程中,政府不斷改善各地的辦學條件和水平,加大數字化手段的應用,推進教育公平,極大推進了受教育權的可獲得性、可及性和平等性。目前,中國已建成世界上規模最大的教育體系,教育現代化總體發展水平跨入世界中上國家行列,九年義務教育鞏固率95.5%,在實現健康目标的方面,中國通過提高醫療保險的覆蓋率、醫療補貼報銷水平以及醫療救治水平,極大地提升了人民群衆的健康權,使預期壽命等人權指标顯著提高。例如,2023年,全國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保持在95%以上,農村低收入人口和脫貧人口參保率穩定在99%以上。2015年至2022年,中國孕産婦死亡率從20.1/10萬降至15.7/10萬,住院分娩率穩定在99%以上;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從10.7‰降至6.8‰,嬰兒死亡率從8.1‰降至4.9‰。上述人權保障水平的提高主要源于中國迅速的經濟增長和全面發展的成果。

這些舉措另一方面體現為,中國通過人權保障措施促進發展,将人權保障、減貧和發展融為一體,不斷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例如,中國把教育權的保障作為脫貧攻堅的重要内容,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的教育條件,通過補助生活費及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等措施,切實保障貧困群體的受教育權,強化其自身的能力建設,阻斷貧困的代際傳遞。又如,中國把健康權的保障全面貫徹在減貧當中,不斷加大健康扶貧的工作力度,在增強貧困地區醫療衛生服務能力的同時,減輕貧困群衆的醫療負擔,努力防止其因病緻貧、因病返貧,有效提升應對疾病災難的韌性能力。根據有關數據統計,2023年,全國醫療救助支出746億元,各項醫保綜合幫扶政策惠及農村低收入人口就醫1.86億人次,減輕農村低收入人口醫療費用負擔1,883.5億元。

當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推動高質量發展,把發展成果不斷轉化為生活品質,不斷提升人權保障水平,增強人民群衆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今後我國發展的目标也是出發點。對此,國家一方面要持續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健康等公共服務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從而為全面提升受教育權、工作權、健康權、社會保障權的保障水平創造條件;另一方面要強化公共部門與企事業單位人員的人權知識培訓,強化人權保障意識,在通過制度、政策優先安排和解決教育、醫療和住房、養老等民生問題的同時,敦促經濟發展等部門注意發展中的人權問題,加強對于環境權等人權風險的評估和防範,切實在發展中促進人權。

4.問責原則在可持續發展中的落實

在發展中貫徹問責原則的目的在于強調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的責任性,以保障發展的合法性、科學性和可持續性,并提供相關權利救濟。在發展中落實問責原則和機制也是《議程》的目标15(和平、正義和強大的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為了實現這一發展目标,為可持續發展與人權保障保駕護航,近年來,中國一方面強化人權的司法保障,積極保障個人的發展權,并為在發展中受到權利侵害的個人提供救濟,在司法制度和體系上完善了問責機制。例如,針對工作的歧視問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增加“平等就業權糾紛”訴由,強化了平等工作權的可訴性和保障。又如,2023年11月1日,最高檢、全國婦聯聯合發布維護農村婦女涉土地合法權益行政檢察典型案例,強化行政檢察監督,保障“外嫁女”的合法權益。再如,面對科技發展對于人權的沖擊等等,國内通過了《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來保障網絡隐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等權利,并強化了對于各項權利的行政監督和司法保障。人權的司法保障為發展中的問責原則的落實提供了最根本的保障。另一方面,各級政府逐步建立健全了發展中的責任體系,為發展中政策規劃、指标體系的落實和人權保障責任建立了體系化的責任機制。例如在減貧工作中,為了壓實責任,中央政府不僅明确了各級責任,确保執行主體清晰,而且建立了監督制度,通過重點抽查、專項檢查以及考核制度,來保障執行過程嚴格,以确保減貧與發展的實際效果。總之,上述問責機制的建立和增強,在為個人提供救濟途徑的同時,對于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幹部的發展決策、實施措施以及工作規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起到了較大的作用,及時處理了弄虛作假等錯誤行為和不負責任的行為,取得了良好的發展效果。

問責原則及問責機制的建立和強化,是構建中國現代化治理體系的重要環節,對于促進發展、保障人權均發揮着重要的作用。問責機制有利于優化政治權力關系,完善公民權利,解決和協調國家、社會與個人在發展中的矛盾;有助于實現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提升政府管理的效能和人權保障的效果。為了進一步促進可持續發展,問責機制要求國家在發展中建立健全監督和監測機制,強化對于腐敗的懲治力度,強調有關機關的政治問責、行政問責和法律問責,并提高問責工作的政治性、精準性和實效性,有效防範和消除在發展中的不作為、濫作為的負面效果以及侵害人民群衆利益的行為,持續增加對于個人權利的司法保障,從而切實促進發展的效能和公平正義。

綜上所述,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發展實踐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偉大成就,走出了獨具中國特色的發展道路和人權保障道路。面對《議程》提出的發展目标,中國仍需砥砺前行,在推進經濟、社會與環境方面取得更大的發展成就。

結 語

可持續發展與人權保障是當今世界的時代主題。随着人權的主流化,發展和人權出現了更加明顯的融合趨勢,使得它們之間相輔相成,共同發揮作用。

将人權保障責任納入《議程》,揭示了國際社會對于發展的重新定位和對人權價值的重視。世界範圍的發展曆史表明,沒有人權保障的發展可能阻礙人們生活水平的切實提高,使特定群體被邊緣化,并導緻社會矛盾,甚至危及和平。将人權納入發展不僅可以保障發展的公正性、可持續性,糾正發展中的錯誤,還能為發展提供完善的監督框架。

與此同時,國際社會在發展中植入人權責任也彰顯了發展對于人權的意義。即發展能夠向國家和個人賦權賦能,是保障和實現人權的重要路徑和方法。無論是聯合國将發展與人權目标逐項對标的做法,還是要求各國在人權報告中彙報可持續發展進程的措施,都強調了發展與人權是同一過程的重要性,明确了發展是人權保障的動力,是推進人權的必要環節的理念。發展與人權因為共同關注人的尊嚴和平等的福祉而具有相同的目的性。以人權為目标的發展,既要取得改善人民生活的必要成果,又要注重更好的發展進程。

中國在可持續發展中對于人權的保障,不僅展現在以人民為主的發展思想和新發展理念及實踐當中,還體現在“以發展促進人權”的人權保障事業當中。中國在經濟、政治和社會發展中,積極采取措施消除發展的不平等、關注特定群體,注重社會公平公正,在提高人權保障的同時,也通過提高教育權、健康權等人權來促進個人更好地發展,并提升了社會發展的根本動力。将發展與人權并舉的理念和實踐不僅幫助中國完成了《議程》中的多項目标,還将中國的人權事業推向了更高的層次,從而為可持續發展議程的實現提供了可供參考的國别經驗。

轉載來源 |《人權》202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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