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院新聞

學術資訊

當前位置: 首頁 > 研究院新聞 > 學術資訊 > 正文

林華:推動學位工作法治化規範化

來源:    發布時間:2025-05-09    點擊量:

【轉載】人才是第一資源,是國家發展的基石。自今年1月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施行,這是自1981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實施以來,我國學位法律制度的首次全面修訂完善。《學位法》進一步完善了學位授予條件,鼓勵我國不同類型、層次、辦學水平和特點的學位授予單位進行特色發展。其制定實施對于規範學位授予活動,保護學位申請人合法權益,加快建設教育強國,服務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等,具有重要意義。

理解學位授予的一般條件。《學位法》第十八條規定了學位授予的一般條件,大緻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學位授予的政治條件,即“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這是學位授予的根本性條件。二是學位授予的守法條件,即“遵守憲法和法律”,實踐中經常出現的打架鬥毆、賭博等現象可以通過該條款進行調整。三是學位授予的學術規範條件,即“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2016年教育部發布的《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教育預防、受理調查、認定、處理、監督等作出了全面規定。四是學位授予的學術水平條件,具體根據本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授予相應學位。

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遵守憲法和法律是所有公民的憲法義務。《學位法》第十八條規定學位申請人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是憲法規範在《學位法》中的具體體現。學位是申請人達到相應學業要求、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水平的學術稱号,凸顯的是對學術水平或專業水平的判斷。我國現行法律涵蓋憲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不同領域、不同性質的法律規範。實踐中,如果出現了違反法律的行為也不能一概而論,應當将“遵守憲法和法律”作為學位申請人的原則性要求,是否授予學位還需學位授予單位根據申請人的行為性質、所違反法律規範性質、主觀惡意程度以及社會危害後果等因素綜合判斷。即如果違反的是與學位授予、品行認定直接關聯的法律,則由學位授予單位根據各方面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再作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

專業學位的實踐成果答辯。《學位法》在第二條中規定了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的區分,這種學位類型的區分貫穿《學位法》制度始終。其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分别規定了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授予條件,其中“通過學位論文答辯或者規定的實踐成果答辯”是兩者共同的學位授予條件。實踐中,一些人基于《學位法》總則第二條關于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的區分,同時根據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通過學位論文答辯或者規定的實踐成果答辯”前面都有“完成學術研究訓練或者專業實踐訓練”的表述,習慣性将學位論文答辯與學術學位相關聯,将實踐成果答辯與專業學位相關聯,認為申請學術學位需通過學位論文答辯,申請專業學位需通過實踐成果答辯。

從《學位法》條文和學位管理實踐來看,學位論文與學術學位之間、實踐成果與專業學位之間沒有必然聯系,不能簡單挂鈎。學位論文側重對申請人學術研究訓練、學術研究能力的考察,一般适用于學術型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同時學位論文也可考察學位申請人的專業實踐訓練和專業實踐工作能力,也可适用于部分專業型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實踐成果側重對申請人專業實踐訓練和專業實踐工作能力的考察,一般隻适用于專業型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因此,申請學術學位一般通過學位論文答辯,申請專業學位可以有實踐成果答辯和學位論文答辯的選擇。專業型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具體采取何種形式,需在貫徹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前提下,由學位授予單位結合自身辦學定位和特色作出規定。

學位授予單位對學位授予條件的細化。《學位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結合本單位學術評價标準,堅持科學的評價導向,在充分聽取相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各學科、專業的學位授予具體标準并予以公布。”該條款授予了學位授予單位一定的自主權,同時又施加了若幹限制,一是範圍限制,需要“結合本單位學術評價标準”制定各學科、專業的學位授予具體标準,即學位授予具體标準針對的是學術評價條件;二是程序限制,應當充分聽取相關方面意見。實踐中,學位授予單位往往自行增設相關學位授予的品行條件。品行條件分為學術品行條件和非學術品行條件。《學位法》規定了學術品行條件,沒有明确規定學位授予的品行條件,實踐中,很多學位授予單位将打架鬥毆、虐待動物等作為不授予學位的情形。

轉載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2025年5月8日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