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民營經濟是我國經濟制度的内在要素,是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推動我國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标的重要力量。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關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民營經濟促進法》從公平競争、投資融資促進、科技創新、規範經營、服務保障、權益保護等維度構建了系統的制度框架,有助于回應各方關切,提振發展信心。其有效實施,關鍵在于政府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為民營經濟營造明确、合理、穩定的預期。
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需要公開公正、平等對待的政府。公平競争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是市場機制高效運行的重要基礎。在我國國家治理體系中,政府對經濟社會發展承擔了大量責任,要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産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争、同等受到法律保護,首先需要政府對各類經營主體一視同仁,營造公平競争的市場環境、政策環境、法治環境,确保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民營經濟促進法》确定了“國家堅持平等對待、公平競争、同等保護、共同發展的原則”,有利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對民營經濟的“非歧視待遇”既是政策宣示,更是法律義務。這要求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内的各類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行政機關需要在市場監管、政府采購、招标投标等領域嚴格恪守所有制中立原則。同時,需要構建起預防與糾偏相銜接的制度閉環,對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既在前端實施全口徑公平競争審查,并強化審查的剛性約束,又定期評估,及時清理、廢除含有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需要權責法定、守信踐諾的政府。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關鍵在于各級政府依法辦事、依法行政。隻有當政府實施的行為嚴格恪守法律的邊界并以法定程序開展,才能為民營經濟營造穩定的預期。為此,需要着力解決因經濟利益等目的濫用職權實施執法活動、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違法幹預經濟糾紛等行為;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健全對行政執法違法行為投訴舉報處理機制,暢通涉企行政執法訴求溝通機制,及時糾正不當行政執法行為,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經濟也是信用經濟,當事人之間合法有效的約定就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其效力必須得到充分的保障。近年來,我國在政策層面高度重視政府誠信履約機制的建設,着力解決朝令夕改、新官不理舊賬、危害企業利益等政務失信行為。《民營經濟促進法》進一步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向民營經濟組織作出的政策承諾和與民營經濟組織訂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人員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并在賬款支付保障等關鍵環節細化了相關責任。各級政府需要高度重視這些規定,确保其有效落實,維護市場信心、提升市場效率。
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需要職能科學、精準監管的政府。科學精準的監管對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意義重大。一方面,隻有有效解決市場活動産生的負外部性,遏制各種違法投機行為,才能保障可持續發展,推動市場做大做強。另一方面,要實現這一目标,又需要政府通過科學界定職能邊界,精準設計監管工具,在糾正市場失靈的同時不損害市場活力。為此,監管執法活動應當恪守比例原則,避免或者減少對民營經濟組織正常生産經營活動的影響,對違法行為依法需要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應當創新監管方式,推動監管信息共享互認,提升監管效能,确保監管活動、強度與經營主體的狀态、市場活動場景精準匹配,既減少重複的檢查、監管對企業的侵擾,也将有限的監管資源聚焦于系統性、結構性的問題。
轉載來源|《民主與法制》周刊2025年第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