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研究》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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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祺 | 我國就業最低年齡的立法選擇

2023, no.4: 104-124

來源:    發布時間:2025-04-15    點擊量:

  摘 要:全面消除童工勞動是SDG8.7明确賦予各國的共同目标,而保護未成年人健康及身體、心理、精神、道德或社會發展,以及确保遵循《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規定的就業最低年齡限制以推動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是目前影響到法定就業最低年齡設置的最有力理據及基礎。我國現行的法定就業最低年齡在未完全兼顧社會實際需要的情況下,比國際最低标準及完成義務教育的普遍年齡設定得要高;完成了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已不再受到學校這一“社會安全網”的保護,因此造成了部分15至16周歲未成年人的生存危機。立法者應審視我國國情及客觀環境,在符合國際公約劃定的底線上,根據《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第7 條并借鑒部分發達國家的規定,給予已完成義務教育的15至16周歲未成年人從事有限輕工作的權利。

  關鍵詞:童工勞動 未成年人 就業最低年齡 最有害的童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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