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院新聞

學術資訊

當前位置: 首頁 > 研究院新聞 > 學術資訊 > 正文

王理萬、狄磊: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的守正與創新——2024年中國人權研究的理論述評與展望

來源:    發布時間:2025-06-23    點擊量:

【轉載】摘要:2024年中國人權研究呈現鮮明的“自主性轉向”,學者們開始提煉、構建具有中國原創性和本土标識性的人權概念、範疇與話語,構建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成為我國人權研究領域的核心學術命題。守正與創新是構建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的核心思想方法。中國人權研究應立足“根脈”,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之正;把握“魂脈”,守馬克思主義人權觀之正;牢固樹立“四個自信”,守中國人權發展道路之正,進而錨定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的曆史坐标與價值立場。中國人權研究應在知識、理論和方法層面秉持高度開放性,回應新興權利訴求,推動構建全球人權治理新秩序,由此彰顯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的時代使命與大國擔當。中國人權研究應長期堅持守正與創新的辯證統一,着力推進中國人權自主知識的體系化、學理化研究闡釋。

關鍵詞: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 守正創新 中國人權研究 中國人權發展道路 中國人權标識性概念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構建中國哲學社會科學自主知識體系”。以此作為方法論指引,構建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成為我國人權研究領域的核心學術命題,當代中國人權研究也由此迎來了重大的時代機遇。無論是圍繞我國人權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的理論創新,還是旨在解答人權的“中國之問、世界之問、人民之問、時代之問”的實踐策略,2024年的中國人權研究呈現出鮮明的“自主性轉向”,其核心思想方法可概括為兩個方面:守正與創新。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錯誤,創新才能把握時代、引領時代”。其中,守正的核心問題是,堅守何者之正;創新的核心思路是,開創何種之新。中國人權研究的守正與創新呈現“變”與“不變”的辯證統一關系,共同推進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的學理構建與話語闡釋。有鑒于此,本文拟以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的構建為出發點,以守正與創新的方法為線索,對2024年中國人權研究成果展開理論述評,并由此展望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的新篇章。

一、中國人權研究的自主性轉向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的哲學社會科學有沒有中國特色,歸根到底要看有沒有主體性、原創性。”毋須諱言,我國傳統人權研究長期着眼于對西方人權觀念和國際人權标準的引介與批判,缺乏鮮明的中國人權問題意識,未能充分挖掘本土人權資源。誠如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體學習時所強調的:“要依托我國人權事業發展的生動實踐,提煉原創性概念,發展我國人權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在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尊重和保障人權重要論述的指引下,我國人權研究的問題意識與知識建構開始走向自覺,構建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的時機已然成熟:一方面,學者們開始自覺地提出并使用彰顯主體性的“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及相關語詞,并由此推進我國人權“三大體系”的建設;另一方面,學者們逐漸嘗試提煉和闡發具有中國原創性和本土标識性的人權概念、範疇與話語,為我國人權理論的發展與人權制度的進步夯實學理基礎。

(一)主體自覺:構建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

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的構建,其前提條件與核心目标均在于“自主”。第一,構建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的前提在于确立學術研究的主體意識,思考中國人權研究“為誰設問”以及“誰來答題”的關鍵問題;第二,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的構建以人權理論與實踐的自主性為目标,因而需要深入剖析現有中國人權知識體系的内涵、特征與價值等構成要素,論證中國人權“何以自主”。

1.中國人權研究主體性的前提預設

确立學術研究的主體性,首先需要回答“為誰設問”。“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的提出與構建,力圖擺脫中國人權研究長期以來對西方人權理論的依附與移植,使中國人權研究緻力于提出“中國之問、世界之問、人民之問、時代之問”。常健從中國式現代化的角度切入,認為中國式現代化以促進所有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為價值标準,而人權以促進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為最終價值目标。魯廣錦從“人類人權文明”的角度強調了構建中國自主的人權知識體系具有将中華文明中的人權文明成果納入人類人權文明的範疇,豐富人類人權文明多樣性的重大現實意義。陳佑武、李步雲指出,中國人權知識體系具有鮮明的問題意識,“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與我國人權事業發展進步交織構成了中國人權知識體系生成的現實基礎,而全球人權治理面臨嚴峻挑戰則是中國人權知識體系生成的外部環境”。劉明進一步将中國人權道路的内生邏輯歸納為“一核兩源”——“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在中國人權道路的内生邏輯中居于“核心”位置,且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人權本身的規律性認識;“中國具體實際”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則構成中國人權事業不斷推進的“活水源泉”。盡管不同學者對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的具體問題來源給出了不同的回答,但他們的發問方式不約而同地指向了提問的主體意識——提出中國的人權問題。

在确立中國自主的人權問題意識的前提下,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還需要回答“誰來答題”。在2024年的人權研究成果中,有三位中國人權學界的開拓性學者的代表性觀點得到了體系化梳理。陳佑武論述了李步雲對當代人權知識體系和人權學科的貢獻,指出李步雲以曆史唯物主義、辯證唯物主義的立場從事人權基礎理論研究,在人權概念基本範疇體系、人權曆史基本範疇體系、人權屬性基本範疇體系以及人權實現基本範疇體系的研究上取得卓越成就,充分彰顯了當代中國人權觀的核心意涵。張萬洪梳理了李龍首倡的發展主義人權觀,指出李龍以馬克思關于“人的全面發展”的論述作為處理發展與人權關系命題的法哲學基礎,這種發展主義的人權觀既回應了自由主義人權觀的關切,又為集體人權的發展提供理論資源。蔣海松、楊世琦總結了郭道晖人權理論核心觀點:法的時代精神是人權,核心是自由,同時自由并不能超出社會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民主、平等、正義等價值;人權不但需要立法确認,還需要一系列保障機制等。質言之,理論和學科成熟的标志往往是産生了“本土學術思想史”,即形成了基于本土的學術流派、學科共識和學脈傳承。在這層意義上,2024年或可視為“中國人權學術思想史”的新起點,指向了中國人權研究者主體性的自我确認。

2.中國人權知識體系的自主性目标

基于主體意識的覺醒,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的最終目标是對中國人權問題的自主作答。在此過程中,需要充分調動我國人權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的成果資源,深入剖析中國人權知識體系的内涵、特征與價值。例如陳佑武、李步雲将中國人權知識體系界定為“中國自主的知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集中彰顯了當代中國在人權問題上的基本立場、觀點與方法”。魯廣錦指出,在思想本源上,中國自主人權知識體系以馬克思主義人權觀為思想基礎、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為思想傳承、以人類優秀人權文明成果為思想借鑒、以當代中國人權觀為思想核心。汪習根、張倩倩從本體論、要素論、範疇論、運行論和實踐論層面揭示了當代中國人權觀的基本内涵,即政黨、政府、社會與人民四位一體人權觀、實質主義人權觀、以生存權和發展權為核心、“基于發展的人權路徑”、積極法治主義人權觀。在系統回顧既往研究的基礎上,張新平、周藝晨指出,未來有關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的研究應“重視從話語權、話語束和話語場維度構建人權話語體系,擅于從中國生動的人權實踐和廣大人民群衆中汲取人權理論創新智慧”。

除了直接探讨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的學術成果,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的構建嵌入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構建過程,與理論法學、部門法學或領域法學展開對話,從而産生更多理論增量。黃文藝指出,“習近平法治思想在總結中外人權保護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一種以‘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權’為核心觀念的更高标準的人權觀,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廣泛充分、真實具體、有效管用的人權”。何志鵬在論述中國國際法自主知識體系時指出,“不斷提升和完善國際法理論思維還要求通過反思和批判來構建國際法知識”,特别是基于發展中國家立場的批判性國際法研究:在國際人權法領域,這種立場具體表現為對第三代人權的關注,對生存權和發展權作為首要人權的倡導。謝進傑在闡釋“刑事訴訟的中國式現代化命題”時指出,刑事訴訟的中國式現代化“要以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為中心,以控制犯罪和控制權力為基本點,以正當程序為主線”,日益彰顯出《刑事訴訟法》作為程序法、人權法、控權法的精神特質。

總體來看,以中國人權研究的主體意識為前提,以中國人權學科體系、學術體系和話語體系的構建為主要線索,以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研究為參照,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的提出與構建已經具備時代條件。誠如趙樹坤、朱莉所指出的,近十年來中國人權研究和學科體系建設呈現出學術關注和期刊數量增加、人權研究焦點拓展以及批判性和建設性研究突出等特點,這表明“中國在建設具有自身特色的人權知識體系、學科體系和話語體系方面邁出堅實的步伐”。

(二)成果提煉:闡發中國人權原創性、标識性概念

對于一門具有自主性的知識體系而言,原創性概念和标識性概念是不可或缺的基礎。2016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提出“要善于提煉标識性概念,打造易于為國際社會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範疇、新表述,引導國際學術界展開研究和讨論”。“原創性概念”的意義在于,“實現‘術語的革命’,也就是賦予概念以新的思想内涵”;“标識性概念”不僅具有原創性,而且集中地、凝練地、鮮明地“标識”了某種思想體系、理論體系、學術體系的“主體性”和“自主性”。2024年,我國學者集中提出、闡釋了一批中國人權原創性、标識性概念,是構建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的重要成果。

1.“原創性人權概念群”的提出與展開

2024年,我國學者依托我國人權事業發展的生動實踐,提出了一系列原創性概念,組成了“原創性人權概念群”。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共産黨高度重視民主政治建設,提出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理念。許多學者由此提煉出民主權利的原創性理論。胡玉鴻指出,“全過程人民民主作為中國式民主的典型表達,涵蓋了人民群衆在選舉、協商、決策、管理、監督事務上持續享有的民主權利,是人民當家作主地位的具體體現”。原欣指出,全過程人民民主“以‘人民’為價值主體,以‘民主’為基本内容,以‘全過程’為顯著特征,内含着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是深度融入人權的實踐、話語和理念探索”。

共同富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中國式現代化是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現代化,許多學者圍繞共同富裕提出了一系列原創性的人權概念和人權命題。杜建明指出,“共同富裕”一以貫之地采取了優先發展經濟社會權利的人權策略,最終實現了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共同富裕與人權事業的協調發展,充分發揮了國家能動主義的治理效能,彰顯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劉志強、楊芸桦關注到了人權治理與鄉村振興的内在關聯:“一方面,以人權治理為整體視域,鄉村振興作為國家人權治理的重要方式,對于人權保障與實現具有積極的推進作用。另一方面,鄉村振興作為國家轉變人權思維和方式的重要體現,是國家人權治理體系的實踐典範。”匡宏從人權的視角分析了第三次分配對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意義:第三次分配以生存權與發展權保護為理念引領、以平等共享為參與方式、以實現人民幸福為價值歸宿,是當代中國人權觀的彰顯。

通過與部門法、領域法的對話,這些原創性的人權概念得以“開枝散葉”,發展出了“原創性人權概念群”。莫紀宏結合習近平文化思想提出了文化權利體系的制度建構思路:以習近平文化思想的“七個着力”為指導,可以進一步增強文化權利自身的法理邏輯性和文化權利層次的豐富性,能夠從中提煉出八項集體人權意義上的文化權利和十項個人人權意義上的文化權利。何海波提出了“行政權利”的範疇,用以指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行政法上的權利,并建議未來的通用行政法典專辟一章,列舉重要的行政權利。何志鵬結合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系列論述闡釋了“安全權”的理論建構意義:将安全融入人權,可避免人權與安全對立的思維模式,在人權話語内部确立安全的地位和意義,基于權利沖突、權利位階、權利體系排序的理論框架來有效化解安全權與其他人權之間的潛在沖突。

2.“标識性人權概念”的理論闡釋

在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中,生存權、發展權和人民幸福生活權具有極為重要的曆史地位和理論價值,“标識”了中國人權知識體系的原創價值與自主屬性。2024年,許多學者圍繞這三項“标識性人權概念”展開了理論闡釋,形成了豐富的理論成果。

許多學者圍繞生存權作為“首要的基本人權”這一标識性命題展開了論述。胡玉鴻論證了生存權的三重命題:立足于人權譜系的視角,生存權是最為基礎的權利;從生存權本身的特點來看,生存權是最為廣泛的權利;當人們向國家提出請求、主張時,生存權是最為現實的權利。李将認為,“關于生存權首要地位的認識和研究存在政法路徑主導、工具性邏輯和權利層次限定的特征”,這種首要地位表明生存權在基本人權譜系或權利體系中具有的位階價值,可以依托共同道德、權利體系和社會功能等路徑進行闡釋,可以通過階段性、淵源性、目标性和執行性的憲法規則與法律制度得到執行。

許多學者圍繞發展權這一标識性概念展開了論述。汪習根、張盈分析了中國式現代化與發展權的關系:中國式現代化與發展權在諸項價值理念上高度競合,為發展權的價值優越性提供了确證;中國式現代化通過強化價值主體、優化價值目标、更新價值客體、綠化價值内涵、拓展價值場域,持續增進發展權品質與活力。武文揚指出,中國在人權與發展議題上倡導一種“大人權觀”:人權與發展可以相互推動,而非相互對立,包容性可持續發展對促進和保護人權有重要作用。胡玉鴻以新時代民生問題為視角,分析了個人發展權的三種規範内涵:基礎性權利側重于人的發展基礎條件的培養和塑造,以受教育權和健康權為代表;支持性權利是為了使人的發展有更高的平台、更好的支撐,文化權與參與權是其中的典型;保障性權利是以社會安全權為核心,為人們在社會中的生存、生活、生計提供安全的社會環境。

還有學者論證了“人民幸福生活”何以能夠成為“最大的人權”。胡玉鴻從“幸福是人生的目的”“生活是人權的底色”兩個維度論證了幸福追求權作為基本人權的必要性和正當性:“将人民幸福生活作為最大的人權,體現了中國共産黨和中國政府以人民幸福生活為念的崇高價值追求和使命擔當,承載着社會主義國家對人民的最高道義責任。”劉為勇強調了重拾民生權概念的重要性:民生權具有“保全自我”“謀求生計”“獲得支持”“請求救助”等四種權利外化形式;民生權所涉相關主體及内容較為寬泛,需要建構起由“賦權”“行政”“救濟”及“協作”共同作用的立體式進路。

通過對上述原創性、标識性人權概念的提煉與闡釋,“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中國人權道路”等宏觀範疇逐漸具備成為一項中國哲學社會科學标識性範疇的可能性。齊延平将當代中國人權制度進路中的“中國性”特征提煉為“民生—民權型人權”,這種制度進路以社會主義平等的自由為原則,以民生權利為優先,以人民民主為基石。景天魁、刁鵬飛從民生保障的角度闡釋中國式人權道路的特征:中國的民生概念豐富了人權概念的内涵;中國的民生保障制度實現了全面權利與首要權利、個人權利與集體權利、普遍權利與特殊權利、理想權利與現實權利的統一;中國民生建設實踐開創了人權理論新範式。于曦喬和郭棟将這種中國式人權發展實踐歸納為“實踐主義人權觀”:重視權利實現的經濟社會文化基礎以促進人權實現;重視權利實現程度的提高,而非總量限定下權利的分配;崇尚權利實現中的合作主義,而非對抗特性。張燚總結了新時代中國共産黨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曆史性成就:在“兩個結合”和“堅持走自己的路”的指引下,中國共産黨孕育出了新時代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新理論,回答了新時代人權保障工作為了誰、為了什麼的問題,開辟出了一條不同于西方的人權發展新道路。

綜上所述,2024年的中國人權研究不僅迎來了主體意識的覺醒,而且從這些具有主體性的中國人權問題中提煉、闡釋了諸多具有自主性特質的中國人權原創性、标識性概念與範疇,為構建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創造了重要的時代機遇。這種以主體性和原創性為旨歸的鮮明學術氣象,是對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以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堅守,同時也是推動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的舉措,反映了守正與創新的辯證統一。正如桑建泉所指出的,中國倡導的“全人類共同價值”的人權叙事“遵循現實發展的辯證邏輯,秉持求同與存異相統一、守正與創新相結合的科學叙事方法,不斷超越褊狹、僵化的西方人權理論”。實際上,守正創新既是從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世界觀,亦是構建中國自主知識體系的方法論,融貫于在2024年解答人權的“中國之問、世界之問、人民之問、時代之問”的學術研究中。

二、何以守正:中國人權研究的曆史坐标與價值立場

面臨百年變局加速演進,國内國際環境錯綜複雜,各種思想觀念與利益訴求相互交織激蕩,中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必須保持足夠的戰略定力,“在守正中強基築根、培元固本,堅持方向不變、道路不偏”。習近平總書記在總結我國人權事業發展經驗時指出,“我們把馬克思主義人權觀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總結我們黨團結帶領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成功經驗,借鑒人類優秀文明成果,走出了一條順應時代潮流、适合本國國情的人權發展道路。”在中國人權研究中,“守正”具體表現為三個層面的堅守: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之正、守馬克思主義人權觀之正、守中國人權發展道路之正。三者緊密聯系且各有側重,共同錨定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的曆史坐标,塑造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的價值立場。

(一)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之正

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中華民族獨特而深刻的精神标識。其中,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習近平總書記對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精髓進行了精準的概括總結:“出禮入刑、隆禮重法的治國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甯的民本理念,天下無訟、以和為貴的價值追求,德主刑輔、明德慎罰的慎刑思想,援法斷罪、罰當其罪的平等觀念,保護鳏寡孤獨、老幼婦殘的恤刑原則,等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蘊含的人權思想與人權觀念,既能為中國人權研究提供豐富的理論資源,也能為當代中國人權事業健康發展提供實踐指引。

1.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人權價值的理論挖掘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深入挖掘古籍蘊含的哲學思想、人文精神、價值理念、道德規範,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2024年11月18日至20日,“中華典籍中的人權理念”國際學術研讨會在長沙舉行。這是一場中國人權學術盛會,海内外學者齊聚湖南大學嶽麓書院,依托中國古代經典文獻,挖掘和闡發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人權意涵,共促人權文明的交流互鑒。蔣建國在研讨會開幕式緻辭中指出,中國“作為有百萬年人類史、一萬多年文化史、五千多年文明史的國家和民族,人文底蘊無比深厚,人權文明自在其中”。由此可見,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人之為人的價值和人之存在的意義已經有了較為深入的認識和思考,建構起風格獨特的人權思維邏輯體系”。

許多學者分析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人權思想的内在契合性。喬清舉指出,盡管中國傳統文化中并沒有“人權”這個術語,但中國曆史上的确存在對屬于人權的一些權利的自覺意識和主動維護,隻是中國傳統文化沒有把這些意識和活動概括在“人權”概念之下或歸結為“人權”概念。楊國榮則認為,權利意識僅僅關注個體權利和個體利益,往往彼此相異甚至分離,由此可能導緻各種對立;中國傳統哲學提出了“仁道”的觀念,是以所有人具有的内在價值為關注點。常健、高潔馨不僅闡釋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能夠孕育和生發現代中國人權理念的思想資源,而且提出在“東學西漸”的過程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歐洲人權思想的形成産生了一定的啟蒙作用。

許多學者進一步探讨了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的人權思想和人權觀念實現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的重要意義與路徑選擇。何勤華、劉譯元指出,“體現中華法系之法律文化精華儒、法、道、釋等學派的‘天人合一’‘民為邦本’‘德主刑輔’‘緣法而治’‘刑無等級’‘出禮入刑’‘明德慎罰’‘以和為貴’‘法因時而變’等思想,就是當下法理學回應社會發展所生之各種挑戰和困擾、進一步創新發展的最好的本土資源”。施偉東提出了“新時代中華法系的偉大複興”的宏大命題,并提出“實現中華法系的複興必須遵循三大基本原則,即堅定文化自信、秉持開放包容和堅持守正創新”。劉作翔認為,“法律文化”與“法治文化”存在鮮明的差異,“法治文化”要求法律必須反映和體現了“民主、人權、自由、公平、正義等人類優秀價值”,因此,“我們要傳承的是涵蓋了中華法系和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中華‘優秀的’傳統法律文化”。

2.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對當代人權事業的實踐指引

立法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實現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的重要路徑。姚建龍以中國傳統文化中的“齊家治國”為線索,考察了家庭教育的法治化進程:“當前,以兒童為本位的家庭教育立法,充分顯現了家庭和國家對兒童的充分重視,突顯了兒童本位的立法理念和價值取向,是國家把兒童定位為齊家治國關鍵要素的邏輯結果”,并指出,新時代新征程,家庭教育立法應從以兒童為本位拓展至對家庭的整體支持,從而推進齊家治國法治化的進程。王帥一剖析了中華法系中私法的“留白”現象:“在以刑治為中心的法觀念占主導的時代,留白的方式可以給予權利以自由的表達,充分尊重權利主體的意思自治,但也存在着權利保護方面的缺陷”。

在科學立法的基礎上,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以及其中的人權思想同樣能夠為公正司法提供指引。謝晶分析了傳統文化融入司法的多種路徑,并指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之所以能夠融入司法,即在于“文化”對應“人文化”的理念,包含真、善、美三大概念。依循這一思路,楊嶺、王心奕分析了沈家本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思想的人權貢獻:規定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主張慎刑、重視人權,改革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注重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和感化等。張嘉穎經過對《宋阿雲之獄》和《宋安崇緒之獄》的考察,認為沈家本在類案評斷時暗含着源自禮法的、以性别因素而異的雙重法律評價标準,中國近代的法律改革者雖具有一定的進步性但難免受到禮法傳統的影響。

正如張晉藩所言,“在五千多年的中華文明中,有大量傳統法律文化是超越時空的,足以和世界上的優秀法律文化相媲美。它植根于中華民族的文化土壤,是古聖先賢心血澆灌而成的,它超越時空的價值可以和當代的社會主義的法律文化相銜接,互補共進,創造出新時代的中華法律文化”。當然,不可否認的是,中華傳統文化中的部分内容可能與當代人權觀念有所龃龉,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相協調。習近平總書記對此強調,“我們要對傳統文化進行科學分析,對有益的東西、好的東西予以繼承和發揚,對負面的、不好的東西加以抵禦和克服,取其精華、去其糟粕,而不能采取全盤接受或者全盤抛棄的絕對主義态度”。在建構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過程中,對于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人權理念的整理、繼承和發展,與對中國傳統文化中有悖人權觀念的批評、揚棄和改造,構成了一體兩面的關系。

(二)守馬克思主義人權觀之正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決不能抛棄馬克思主義這個魂脈,決不能抛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這個根脈。堅守好這個魂和根,是理論創新的基礎和前提”。這就進一步要求我們在立足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這一“根脈”的基礎上,堅持馬克思主義這一“魂脈”。在人權研究的領域,應充分廓清馬克思主義人權觀的理論屬性與思想脈絡,并在此基礎上發揚馬克思主義人權觀的真理性内容與鬥争性品格,凸顯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的價值取向。

1.馬克思主義人權觀的理論屬性與思想脈絡

馬克思主義人權觀是馬克思主義理論的組成部分,堅守馬克思主義人權觀之正,首先要厘清馬克思主義人權觀的理論屬性。張恒山、李娅妮指出,馬克思主義法學權利觀以唯物主義曆史觀為指導,主張“社會生産關系規則的義務、權利設定先于并決定法律規則的義務、權利規定”,揭示了資産階級權利體系因為不适應、不反映社會生産方式而蘊含着巨大的不公正。吳榮、何雲峰基于馬克思勞動理論指出資本主義“人權”話語的根本缺陷在于理性形而上學的理論分析難以切中人權本質、資本與雇傭勞動的根本對立導緻人權話語具有不可調和的内在矛盾,實現“人權”必然要求在現實層面揚棄資本主義異化勞動,實現自由勞動進而确證的人的自由自覺性。

馬克思主義人權觀建立在批判繼承資産階級人權論和空想社會主義人權思想的基礎上,又由許多後繼者與時俱進地闡釋、拓展。因此,研究馬克思主義人權觀同樣需要梳理其理論脈絡。張恒山的專著《論權利》系統梳理了權利概念的形成、演變過程,辨析了西方主要法學流派及其代表性人物的權利思想的成敗得失,否定了西方既有權利概念給中國法學界帶來的思想禁锢,由此凸顯馬克思主義人權觀的真理性價值。張恒山、馮洋分析了以潘恩、歐文和蒲魯東為代表的19世紀空想社會主義思想家,将他們的權利理論範式概括為:“以批判和改革現實社會的不平等為主旨、以土地私有權作為主要批判對象、以經濟社會領域的平等為基本價值追求、以實現工人階級和下層民衆的基本利益為目的指向、以勞動權為核心内容、以利益獲得的‘應當/應當性’作為權利概念的主要内涵。”中國共産黨早期領導人的馬克思主義思想同樣不容忽視。孫康認為,瞿秋白在抨擊治外法權對民權的傷害、揭露國民黨與人權派對民權的曲解的基礎上,重構了無産階級民權的豐富内涵,其開創性貢獻包括四個方面:開宗明義地肯定民權的重要地位;以具體的權利視角重構民權,關注具象化的民權實踐,并将社會本位和國家本位相結合;以與時俱進的視角指出科技發展與民權發展的矛盾性;提倡以社會主義革命取代民權革命以實現飛躍。

2.馬克思主義人權觀的鬥争性品質與批判性價值

鬥争性是馬克思主義的鮮明理論品格,馬克思主義人權觀正是中國應對“普世人權”話語陷阱的重要思想武器。洪樂為指出,“普世人權”的要害之處在于其同《世界人權宣言》及人權普遍性原則的綁定和混同,恰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資産階級在革命時慣以标榜一種虛僞的普世性、整個受苦人類的代表”,故而應當積極争奪人權普遍性原則的代表與話語權,構建中國人權話語的“普遍性”立場。黃金榮認為,人權的普遍性隻能建立在不同社會自願達成的強烈共識而不是外來強制的基礎上,因此強調通過申張人權主體性理論來論證人權享有者在人權建構和實現過程中的主觀性和能動性,進而防範和糾正人權異化的風險。史佳楠關注到歐洲将地方性的死刑廢除故事納入普遍性人權話語的過程,他據此指出,歐美關于死刑存廢的論辯本質上亦是人權話語權之争、普遍主義與本土主義之争以及自由主義與保守主義之争。

馬克思主義人權觀不僅是批判“普世人權”話語的思想武器,而且可以成為思考當代國際法普遍性效力的理論工具。在這方面,2024年的國際法研究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的進展。陳一峰論述了國際法中叙事學研究的重要價值:叙事是重要的國際法權力實踐,包括國際人權話語鬥争在内的國際叙事鬥争的本質則是權力鬥争,要提高中國國際法話語權,就要加強中國國際法叙事體系的建設。韓馳以國際人權公約制定過程中的諸多沖突為例,指出近代國際法的普遍性本身是國際法與國際關系學者話語建構的産物,是歐洲中心主義和殖民帝國中心主義叙事的體現。韓逸疇以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日本等國選擇性适用國際人權法的實踐為例,分析了國際法适用中的雙重标準問題:“盡管國際法的普遍适用得到廣泛認同,但某些西方國家在國際事務中以自身利益為中心,将自己的标準和意志強加于他國,對自身和盟友采取寬松的政策,而對其他國家則采取嚴格的标準”。

綜上所述,面對全球範圍内多元激蕩的人權思潮,中國人權研究同樣擔負着加快構建講好中國人權故事的話語和叙事體系,形成同我國綜合國力和國際地位相匹配的國際人權話語權的使命。如張文顯所言:“正确的人權觀,首先是科學的人權觀,它正确反映人權的本質、人權發展的規律、人權内在的屬性,體現對人權的真理性認識。在這個意義上,正确人權觀就是人權真理觀。”為此,中國人權研究必須保持理論定力,堅定人權自信、堅持以馬克思主義人權觀為基礎的“正确人權觀”。

(三)守中國人權發展道路之正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長期以來,中國堅持把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同中國實際相結合,不斷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增進人民福祉,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加強人權法治保障,努力促進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和公民、政治權利全面協調發展,顯著提高了人民生存權、發展權的保障水平,走出了一條适合中國國情的人權發展道路。”這條道路是對中國長期以來發展人權事業的經驗提煉,也是繼續推進中國人權事業、構建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的基本遵循。2024年的中國人權研究圍繞中國人權發展道路的曆史生成與奮鬥目标形成了豐富的研究成果,系統回答了這條道路“從哪裡來,到哪裡去”的問題。

1.中國人權發展道路的曆史生成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中國共産黨自成立之日起始終高舉的旗幟。以黨的百年奮鬥史為線索,中國人權發展道路可進一步追溯至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以及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周邦彥、劉本森考察了山東抗日根據地1940年11月11日制定的《人權保障條例》,作為我國曆史上第一部專門保障人權的條例,其特征包括:享受人權的主體具有廣泛性;強調公務人員對人民自由或權利的保護;司法工作權責清晰明确;法律解釋權歸臨時參議會;擁有配套設施。仇柯懿、蔡斐指出,作為黨報的《重慶日報》通過宣傳典型事例、加強編讀往來、豐富報道形式等方式,深入讨論了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與婦女人權保障的相關議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普及與落實營造了有利的輿論氛圍,促進了婦女主體意識的覺醒。

2024年是“五四憲法”頒行七十周年。作為新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憲法,“五四憲法”被視作國家的根本大法和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其以獨立章節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模式得到了現行憲法的延續,在我國人權保障的曆史上具有裡程碑意義。劉桂新觀察到了基本權利觀的曆史變遷:“五四憲法”中的基本權利規定表明國家向人民做出正式的價值承諾,“八二憲法”中的基本權利開始具有規範性功能,為基本權利審查的教義學操作創造了空間。姜秉曦探讨了“五四憲法”中以共同富裕為内核的社會主義原則性規定與以個體自由為底色的人民民主法制之間的緊張關系,進而将建設社會主義社會理解為一項基本國策,“在賦予社會主義以規範性的同時,又維護法治的自由傳統,為我國當前共同富裕的法治保障提供了曆史借鑒”。

2024年亦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現行憲法二十周年,這為中國人權發展道路奠定了堅實的憲法根基。韓大元、肖峻峰認為,根據修憲過程,将“人權條款”主要作為強化基本權利保障的解釋原則,更契合修憲者設計“人權條款”的原初意圖;“人權條款”同樣引入了普遍人權觀念,為國際人權标準進入我國法律體系提供了解釋上的規範接口。韓大元進一步分析了“人權條款”實施二十周年的成效與意義:人權從一項政治概念轉化為憲法概念,具有明确的規範意義,人權價值通過“人權條款”不斷向基本權利體系輻射,不斷形塑和發展基本權利體系。範進學以“人權條款”入憲為切入點分析了中國人權發展道路的制度、曆史與實踐邏輯:這一條款理順了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是對中國共産黨百年來将尊重和保障人權視為永恒追求的記載與寫照,是黨和國家全面貫徹實施人權規範,發展中國人權事業的新起點。王建學、高強着重考察了“國家保障人權”的思想淵源與規範意涵:“保障”可以容納所有類型權利的客觀價值秩序功能,國家人權義務的規範闡釋應以“保障”為中心,突出以司法保障為重心的自由權消極受益功能,而對社會權的積極受益功能采取克制立場。

2.中國人權發展道路的奮鬥目标

人民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鮮明的品格。中國人權研究對“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權理念的闡發,系統回答了中國人權發展道路的奮鬥目标,即中國人權發展道路“到哪裡去”的問題。在2024年有關婦女、兒童和殘疾人權益保障的研究成果中,中國人權研究彰顯了強烈的價值關懷和實踐品格。

在婦女權利方面,李勇分析了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的重要制度創新——女性權益保障公益訴訟:這一制度“有助于彌合國家法和民間法之間的張力、打破公私二元論設定的性别利益關系格局、引導新性别文化氛圍的營造”。任大鵬觀察到,因時因地的農村婦女财産權益保護立法主要集中于補償收益分配權方面,對于參與權的保護相對薄弱,應從立法、執法、守法、維權四條線索構建農村婦女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全過程财産權益保護體系。王也發現,農村中老年婦女在承擔繁重照料勞動責任的同時,面臨着嚴重的相對貧困及權利保障困境,具有“交叉弱勢”效應,由此建議“在承認照料勞動價值的前提下,通過多種手段優化照料勞動的分配機制,以保障照料勞動提供者的合法權益”。宋澤、王理萬通過回溯制憲原意,指出我國《憲法》第49條第1款中的“母親”是受制于“婚姻、家庭”的法律身份,未婚母親難以訴諸我國憲法中的母親保護條款,不過仍可通過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積極義務與人權保障條款等解釋路徑在憲法框架内安頓未婚母親權益。

在兒童權利方面,何挺、王力達指出,有必要更新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罰規範的理念,确立特殊規則拓寬出罪路徑,通過行為人因素促進量刑輕緩化,增設特殊刑罰種類和刑罰執行方式以加強預防刑與教育刑,構建多層次的複權制度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複歸與發展。鄧麗指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是未成年人法律體系的貫通性基本原則,同時具有承繼國内法治實踐和轉化國際公約義務兩個向度,有必要通過“權利本位明晰化、權益認定規範化、個案研判獨異化和保護機制協同化”,将這一中國特色表達深化為中國特色實踐。張愛桐指出,父母離婚在一定程度上解構了兒童天然的家庭監護模式,“處理涉及兒童的離婚案件,既應在價值理念層面充分肯認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的統攝指導地位,也應在具體實踐層面不斷完善涉及确定直接撫養關系、撫養費及探望權等事項的司法裁判規則”。

在殘疾人權利方面,丁鵬的專著《殘障人實現司法正義研究:一種實踐人權的人性能力新論》借鑒并運用了政治哲學、倫理學、法律社會學方法分析了殘障人平等獲得司法保護的獨特挑戰,建構出殘障人士實現司法正義的“可行能力路徑+實質平等維度”框架。張萬洪、趙金曦關注到了殘障女性、老年女性的多重脆弱性特征:空間領域存在的性别盲視限制了女性的空間進入權和空間使用權,對女性造成結構性權利壓迫,産生了新的性别不平等,有必要在無障礙環境建設中引入性别視角,由此矯正空間中的不正義。基于空間正義理論,黎浩田指出,殘障人體育參與權的充分實現,關鍵在于确保體育空間的無障礙化,有必要從體育空間的無障礙設施建設、信息交流以及社會服務三方面推動制度革新。

綜上所述,中國人權發展道路是馬克思主義人權觀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的重大成果。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的構建,有賴于對中國人權發展道路所處的時代方位與曆史坐标的高度自覺,由此進一步辨析中國人權事業的鮮明價值立場。誠如李忠夏對中國基本權利功能體系的研究所示:“我國的基本權利研究,需要立足我國的立憲傳統,秉承社會本位的理念,在社會變遷的背景下重塑基本權利的社會秩序塑造功能。這一功能的實現,不是以犧牲個體自由和個體利益為代價,而是在此基礎上實現個體自由保障與社會總體秩序的融合,即實現近代以來國人孜孜以求的‘群己’之間的平衡。”立足中國人權發展道路的自主性,以海納百川的開放胸襟學習和借鑒人類社會優秀的人權文明成果,才能最終緻力于中國人權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何以創新:中國人權研究的時代使命與國際擔當

中華文明是革故鼎新的文明,守正不守舊、尊古不複古的進取精神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的不竭動力。習近平總書記對此指出:“創新,創的是新思路、新話語、新機制、新形式,要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真正做到古為今用、洋為中用、辯證取舍、推陳出新,實現傳統與現代的有機銜接。”在國内國際“兩個大局”加速演進并深度互動的時代背景下,中國和世界在人權領域面臨的新問題新挑戰亟待中國人權研究通過理論創新的方式做出回應。

(一)回應新需求:新興權利訴求的理論提煉

由數字化浪潮促動的科技疊代,催生了一系列新興的權利保護訴求,中國人權研究同樣來到了理論更新的臨界點。數字科技給人權保障帶來了正反兩方面的影響:在正面維度,數字技術拓寬了人權保障的可能性空間和可行性路徑,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數字賦能和數字賦權;在反面維度,數字技術也為人權保障帶來了問題和挑戰,信息洩露和算法濫用的風險在上升,網絡暴力和表達控制的違法成本在降低,數字鴻溝和數字資源分配不均衡在加劇,人工智能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密集出現。這些問題促使2024年中國人權研究集中關注數字人權的前沿議題,由此湧現大量的代表性成果。

1.“數字人權”的論辯與解構

2024年,有關“數字人權”是否構成第四代人權的論辯仍在持續,不斷貢獻前沿理論成果。楊利華、馬甯從數字時代人的數字屬性、權利形态、義務體系及權力結構的衍化論述了數字人權作為獨立的第四代人權具有的正當性與合理性:“人權代際理論作為一種話語範式,核心在于揭示時代變遷下人權保障焦點的演變。人權需要對抗的權力發生變化,人權代際就應該更新。”路平新針鋒相對地指出,人權疊代的思維源自“三代人權”的理論誤導。“三代人權”破壞了人權的體系性,否認了人權作為體系的應變能力。由自由權、參政權和社會權組成的人權整體結構本身具有應對工業革命保障弱勢群體的強大潛力,其内核在數字時代不會疊代。龔向和專門針對劉志強提出的數字人權“泛化說”做出回應,指出數字人權的權利主體從來都隻是自然人,傳統人權數字化新樣态并未脫離人權本質,數字人權的人性根基在于人的社會屬性。因此,數字人權應是“兼具繼承與發展雙重面相的新興人權範疇”,過早地否定數字人權是第四代人權并不可取。劉志強再度刊文應戰,他認為“數字人權”理論存在三重異化:其本原異化表現為“數字屬性”将人性異化為“數字人性”;其形态異化表現為在道德和法律層面捏造人權的“數字形态”,是以實然之态代替應然之思;其概念異化表現為“數字權利”濫用“未列舉權利”,将傳統人權與民事權利混成“新”人權,泛化了人權的義務主體。

“數字人權”的論辯不僅能從宏觀的權利理論着手,同樣亦可從權利主體的角度尋求突破。如何有效識别和保障數字時代中的“數字弱勢群體”,成為2024年中國人權研究的重要理論關切。楊俊鵬以阿馬蒂亞·森和瑪莎·努斯鮑姆的可行能力理論為視角,将數字弱者的特征描述為“數字權利弱化和數字失能的複合狀态”,并指出數字弱者面臨着因技術權力擠壓導緻的權利弱化、因個體性差異導緻的内在能力不足、因國家及其政府等環境與條件不足導緻的結合能力羸弱的困境。朱俊進一步展開了能力理論的權利論證:作為社會正義理論的能力概念是對“這個人可以做些什麼并能夠成為什麼”的回答,由此形成的能力理論在汲取道義論與結果論理論優勢的基礎上,能夠補強權利的證成性資源。陳建平、劉浩龍認為當前界定數字弱勢群體權利的“例舉式+兜底式”方法并不合理,主張将數字弱勢群體權利界定為包含法定權利系統和價值系統的概念體系。

以人權疊代的論辯為線索,許多學者進一步探析數字人權背後的原理或對其進行解構,這成為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尋求理論創新的切入點。伍德志指出,數字技術并沒有改變工業社會的基本結構與運作邏輯,數字社會仍然是一個功能分化的社會,數字人權的基本功能在于維護各個社會系統間的功能分化。翁壯壯引入盧曼的系統論來證成數字人權的憲法基礎,将數字人權界定為憲法上作為“人格體”的人不被排斥的數字溝通參與權。劉志強、李越開對“數字人權”的正當性加以追問:“數字人性”并非人之本性,提倡“數字人權”會導緻“主體虛化、形态變異、義務擴張”的倫理危機,“數字人權”話語表達的邏輯、理論和知識生産也存在着不自洽、不自信和不自主的缺陷。針對當前“數字人權”概念模糊且話語破碎的現狀,孟慶濤和闫乃鑫認為,相較于把“數字人權”視為一項概念,将其整合為數字領域的人權話語力量或許更為可行,更具優勢。

2.新興權利的解釋與保障

無論“數字人權”等新興人權是否構成人權的疊代,是否具有理論上的正當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由科技發展引發的新興權利問題仍然有待中國人權研究的回答。圍繞數字時代的權利風險與保護訴求,我國學者提煉了一系列新興的權利概念。湯曉瑩提出了數字時代的“勞動者離線權”,即勞動者在非正常工作時間不通過數字化技術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活動且不因此遭受不利影響的權利。李玉虎探讨了數字經濟時代消費者的新興權利:“可将傳統消費者概念擴展到數字消費者,并引入消費者信息權、消費者數據權、消費者評價權、消費者删除權等與數字經濟和數字消費密切關聯的權利”。

在提煉新興權利概念的基礎上,許多學者對新興權利的法律保障提供了新的解釋路徑。宋保振主張經由基本權利體系中的社會權保障“數字弱勢群體”的權益,并将這種權益概括為“數字化生活權”,由此構建圍繞國家、互聯網企業與大平台等多主體構造對應的義務譜系。當然,完備的法律分析框架并不等于良好的法律救濟實效,“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國家義務需要直面公民社會權的“非可訴性”難題,可以從擴大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和進行公益訴訟兩方面,展開國家義務履行不能時的法律救濟。江國華、顧紅松将數字鴻溝區分為接入溝、使用溝和效果溝三個層次,由此将數字弱勢群體分為絕對數字弱勢群體和相對數字弱勢群體,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貧困可由此通過數字接入權、數字發展權、數字平等權及數字自由權的法治保障達緻數字正義。

基于概念分析和理論解釋,許多學者對數字權利的新興風險提供了全新的實踐治理策略。李丹指出數字空間、數字屬性、數字利益既構成了數字權利的現實基礎,也承載了數字權利的時代訴求;然而制度或機制的不完善,造成數字權利的系統性“流失”,為此有必要加強數字權利的法律确認、促進數字權利的公共保障、完善數字權利的司法救濟、提升數字權利的平衡保護。宋凡、龔向和觀察到了數據權利保護中的“重私法、輕公法”現象,并提出了預防國家侵犯數據權利、排除第三人侵犯數據權利以及數據權利實現的國家給付性救濟三個層次的遞進式國家義務結構。劉遠借鑒桑德拉·弗裡德曼的實質平等理論框架分析老年“數字鴻溝”并提出了數字時代老年人權利保障的具體方案:“以強化數字立法消除包括年齡歧視在内的直接人權威脅,以多元協作和公平責任的社會合作機制推動老年人的數字融入,最終通過平等參與基礎上的代際合作實現‘老齡+數字’社會的長效治理。”

綜上所述,圍繞數字時代的新興權利訴求,中國人權研究以鮮明的問題意識提煉了其中的核心法律命題。馬長山和李丹據此提出了上述數字人權保護實踐中的“中國策略”:“基于‘數字中國’和‘法治中國’的戰略框架,我國在數字人權領域進行了大量探索實踐,形成了人本化的保護理念、體系化的保護策略、平台化的保護機制、技術化的保護網絡和場景化的保護路徑”。這些研究及其論辯過程不僅對原有的權利觀念、法律規則形成突破與創新,而且提出了具有原創性的人權概念、人權解釋路徑與人權保障策略。

(二)面向新變局:全球人權治理的中國方案

當前,全球人權治理“赤字”愈加凸顯,部分國家對國際人權法采取“合則用,不合則棄”的單邊主義立場,國際人權機制的政治化、工具化、武器化傾向格外凸顯,嚴重沖擊了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在此時刻,中國人權研究迫切需要回答“世界怎麼了,我們怎麼辦”的問題,為國際人權事業朝着公平合理方向發展提供中國方案。

1.國際人權标準的發展動向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指出加強涉外法律工作的重要性,并指出需要建設一支“通曉國際法律規則”的涉外法治人才隊伍。在國際人權法領域,這就要求研究者精準理解國際人權标準的具體内容與發展動向。戴瑞君分析了“禁止性别歧視”的國際标準:“性别”不僅指生理性别,更指向社會和文化構建的對男女角色的陳規定型觀念;“歧視”不僅包括直接歧視、間接歧視,還涉及系統性歧視、結構性歧視、交叉歧視。孫世彥、姜居正分析了規制仇恨言論的國際法規則與實踐:仇恨言論是因為個人或群體的身份而攻擊他們或對他們使用貶損或歧視性語言的任何言論、文字或行為交流,普遍性和區域性人權機構以及國際刑事司法機構适用仇恨言論規制規則的重點在于如何平衡對表達自由的保障和對仇恨言論的規制。

除了聯合國層面的普遍性人權标準,我國學者同樣對區域和國别層面的人權标準展開研究。劉梅湘、侯慧如分析了歐洲人權公約中的“警察間接引誘”的構成标準:先前直接引誘違反“必要的被動性”,後續間接引誘滿足“合理的預見性”,警察引誘對次要被告犯罪具有“決定性”。楊超以引渡中的外交承諾為視角,考察了《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禁止酷刑的規範内涵:如果被請求引渡人在請求國有面臨死刑風險的可能性,或者将被判處不可假釋或減刑的無期徒刑,或者羁押場所的惡劣條件遭受了過分待遇,則違反第3條。這一研究不僅是對域外人權标準的引介與述評,更為我國與歐洲國家開展引渡合作、推進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提供了理論支撐。李卓倫認為,澳大利亞将反歧視和反現代奴役制作為核心事項,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義務,促進企業履行人權責任,并建立了由國家司法救濟機制、國家非司法申訴機制和非國家申訴機制構成的多層次的受害人救濟體系。

國際人權法被認為是國際法中較為獨特且獨立的分支。然而,随着國際形勢的變化與當代國際法的發展,國際人權法與國際法中其他分支的互動開始受到學者們的關注。謝海霞考察了國際人權法對領事法的影響:“随着領事通知條款被納入核心人權條約,自成一體的外交領事法和人權法規則體系之間的互動推動了領事通知規則的完善,同時領事會見也開始被‘人權化’。”孫萌、荊超探析了國際人權法對引渡制度的結構性影響:“不僅強化了罪行特定原則、雙重犯罪原則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等原有引渡原則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而且還直接産生了以保障被引渡人的人權為導向的引渡原則——禁止歧視原則和酷刑不引渡原則。”荊鳴、高磊分析了國際刑法中的一項人權原則——合法性原則,并倡導在國際刑法中采用“嚴格”合法性原則。李想考察了國際人權法與國際人道法在限制攻擊兒童兵問題上的關系:國際人道法的現有規則默認參戰兒童可以像成年戰鬥員那樣被視為合法攻擊目标,沒有對使用緻命武力攻擊兒童兵施加限制,這與國際人權法存在沖突,應限制對兒童兵使用緻命武力,當具體情況表明緻命武力為明顯不必要時,應優先考慮俘虜或非緻命方法。

2.中國參與全球人權治理的自主方案

自2022年4月20日我國正式批準《1930年強迫勞動公約》和《1957年廢除強迫勞動公約》以來,規制強迫勞動的國際規則成為我國人權研究的重要關切。魏曉旭指出,強迫勞動在概念和規範層面與奴隸制、人口販運等存在實質重疊,有被政治化而用以幹涉、污蔑他國的風險;面向未來,強迫勞動的國際規則應以規制剝削為内核、以深化人權為創新旨向。徐振毅指出,由于國際組織對強迫勞動的制約未起到良好的效果,發達國家轉而以單邊及區域路徑實施強迫勞動的國際規制,然而這種規制路徑造成了對國際規則的模糊解讀與規制措施的政治化适用。孫國平、貢欣然指出,美國将包含強迫勞動标準的貿易法規作為維護其國家利益與霸權地位的工具;我國應構建和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積極磋商貿易協定中的勞動條款,納入各方可接受的勞動标準,以免中國在勞動争議中陷入被動。

在上述規制強迫勞動問題的法律淵源中,除了多邊性的國際人權條約和國際勞工條約,雙邊或區域性貿易協定、投資條約乃至各國國内法同樣不容忽視,我國學者亦開始關注到其中的勞工标準、供應鍊盡責規定對全球人權治理體系與中國國家利益的潛在風險。班小輝通過歐韓勞工争端案指出,歐盟意欲加強條款的執行力度,這可能導緻中國在《中歐全面投資協定》生效後因勞工條款而面臨争端風險。梁詠觀察到,勞工議題的誤用或濫用可能導緻對東道國管制權的過度制約,促使跨國公司采取“過度遵守”的做法;中國應努力在投資條約談判中提出适當的勞工條款,确保投資條約不偏離正确的軌道,更好維護中國作為投資東道國和母國的利益。王惠茹分析了供應鍊人權盡責的邊界:“人權盡責領域的立法實踐呈現出從自願性軟法向強制性硬法轉化,從公司對自身業務的盡責向整個供應鍊盡責拓展的趨勢”,供應鍊人權盡責應根據公司與供應鍊中負面人權影響之間的不同聯系程度分情境适用,中國應尤為警惕強制性供應鍊人權盡責立法的“寒蟬效應”。

2024年是“跨國公司與人權問題”法律文書談判的第十年,圍繞工商業活動中的人權問題及中國的應對策略,中國人權學界繼續推進相關研究。劉志強、黃昱昊認為,工商業與人權“三項支柱”之間存在着互構關系:“國家是首位的、核心的義務主體,企業的人權責任必須通過國家間接實施;對侵害行為,則應經過國家和企業共治,确定兩者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以實現對侵害的救濟。反過來則須以預防和補救為目的,迫使企業落實人權責任。”唐穎俠、高明發現,全球數字經濟100強企業的人權政策主要關注産品未來的人權風險,突出對隐私權和言論自由的保護及相關限制,但存在“解決人權标準沖突規則的缺乏和适用範圍的模糊”等問題。王懷勇、朱峰認為,“企業中心主義”的環境責任理論難以為企業履行環境責任提供充分的内外驅動力,工商業與人權視角為要求和激勵企業履行環境責任提供一種補充性理解,以及更強的理論和實踐支撐。

在工商業與人權領域,法律責任的實施與救濟機制的構建是曆次國際規則談判的核心關切,因而成為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實現知識創新的重要突破口。王曉彤認為,母國訴訟兼具跨國法和社會法的雙重屬性,可根據跨國公司民事責任将母國訴訟分為母公司責任和供應鍊核心公司責任類型。柳新潮認為,相較于母國訴訟在管轄權和法律适用層面的諸多障礙,國際投資仲裁機制對跨國公司問責的關注有利于消解東道國管制主權受不對稱投資保護機制壓迫的現狀,能夠從源頭上減少跨國公司侵害。張萬洪、任文佑關注到了工商業與人權中“多利益相關方”模式的理論價值與應用前景,我國可以在國内立法中申明“多利益相關方”的價值,在國際上倡導主權國家支持下的“多利益相關方”模式。

除了在實體規則的談判與解釋中貢獻中國方案,中國同樣需要從國際人權機制層面推進全球人權治理。黃金榮關注到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對中國第三次履約報告的審議,并指出其結論性意見大幅增加了新的關注問題,其對“一帶一路”、涉疆涉藏事項作出了有悖事實的指責,是一次失态與失當之舉。狄磊反思了各國不願接受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可訴性的原因,認為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應在程序問題上充分激活受理标準在篩選個人以及提供程序性保障方面的價值,并就實體問題進一步澄清“合理性标準”的内涵,減少對締約國自由判斷餘地的幹涉。

從上述研究成果來看,我國國際人權法研究已從單純的信息引介工作轉向具有中國自主問題意識的知識生産活動,旨在為全球人權治理提供中國方案。正如郝亞明、楊文帥所指出的,全球人權治理包含三個本質維度:道德訴求、政治理想和法律規範,中國應在明晰國際人權标準、通曉域外人權規則的基礎上,堅持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秉持全人類共同價值,引領全球人權治理邁向更加公正合理包容共赢的世界秩序。

(三)運用新方法:中國人權研究方法的革新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科學而系統的研究方法是一門學科邁向成熟的重要标志。關于中國人權研究方法的探索,亦是人權學科建設、人權自主知識體系構建的關鍵步驟。相較往年,2024年中國人權研究成果中直接探讨研究方法問題的成果并不多見,相反,人權研究方法的自覺運用已自然融貫于在許多具體問題的研究中。

1.人權論證審慎性與開放性的張力

在新興權利如火如荼、人權清單日益膨脹的學術氛圍中,對新興權利之證成方法的“冷思考”尤其難能可貴。陳夏魯對精神隐私不構成新興權利的論證頗具理論價值。針對“神經權是元宇宙第一人權”等觀點,她使用了實質正當性、承載可能性與法體系協調性的新興權利識别框架,認為引入新的精神隐私權不僅會造成隐私保護上的身心二元論,對傳統隐私權造成不合理限制,而且無助于在無意識大腦信息解碼的情況下恢複個人對自身信息的自主和控制。韓利琳、楊熹通對環境健康權的證成遵循了被保護的合理性、法律體系協調性和實現的可能性的分析框架:“環境健康權作為一項新興權利,對其證成并非簡單的概念識别與學理推論,而是一種尋求并實現主體價值與社會目标,推動法律制度構建和政策考量的複雜活動。”

對新興權利的證成應當謹慎,但對人權方法的使用則可以持開放立場。順應“人權主流化”的趨勢,人權價值、人權議題不斷介入其他重大社會主題,人權本身亦成為論證其他法律問題的方法。例如,孫世彥、張貴軍從人權角度揭示了獲得金融服務的法律屬性與保障進路,由此指出獲得金融服務促進人權的條件是國家承認、尊重、保護和實現個人獲得金融服務的需要,并且确保基本金融服務的可用性、可及性、可接受性和可調适性。滿洪傑從健康權的角度分析了健康醫療大數據的治理問題:“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可以在提高健康決策能力、實現健康資源的公平合理分配、增進健康服務水平、擴展國民健康參與等方面促進健康權的實現,但也可能在對隐私保護、違反不歧視和平等保護原則、過度商業化等方面影響健康權實現,其利益分配也值得關注”。張旭以“基于人權的方法”分析了生物多樣性治理問題,并指出:“加強國際合作、推動國家履行人權義務、督促企業開展人權盡責以及促進廣泛的社會參與的多元治理方法,共同構成了基于人權的方法的生物多樣性治理的基本範式。”

2.人權規範研究與跨學科研究的對照

“法治是人權最有效的保障”,在中國人權研究的方法譜系中,法學研究仍然占據重要的地位,對人權規範的法教義學分析仍然是人權研究的主流範式。江秋偉将我國法院适用人權原則的574個司法案例分為價值宣示型、話語修辭型與直接證成型,人民法院在适用人權原則時遵從法律文件的表述,在重點權利中凸顯人權原則的優先性。高一飛進一步将數字人權原則的适用條件分為三個過程:界定數字領域、确定原則适用情境、論證為何優先适用人權原則,并将這一原則具體化為數據自主原則、算法公平原則、平台傾斜原則。在司法裁判中依據憲法解釋法律是實施憲法、保障憲法中規定的基本權利的重要制度路徑。董建認為,“憲法作為一種框架秩序,并不要求解釋者在多種不違反憲法的解釋結論中選擇最趨近憲法的一種”,解釋者應當适用比例原則對關涉基本權利的各個法律解釋結論是否符合憲法做出判斷。劉亦艾、林來梵反思了當前依憲釋法的兩種原理——“符合憲法的解釋”和“基于憲法的解釋”,并指出憲法一般不像普通法律一樣直接調整人們的行動、裁斷人們的權利義務,而是主要通過審查規範性文件間接地調整人們的行動。

在規範研究的基礎上,交叉學科知識、跨學科方法的激活與自覺運用,為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賦予了新視角。劉順峰以法人類學範式分析了“權利”概念,并指出中國法人類學研究力圖辨析“習慣權利”與“法定權利”的區别,厘清法律民族志中“權利”的新内涵,從曆史、過程和文化三重視角對“權利”進行契合中國理論與經驗的深描。洪樂為從傳播學角度探讨了人權話語何以具有“說服力”以及中國人權話語如何形成“說服力”:“在持續對抗沖突的國際人權話語場域中,‘說服’是指獲得受衆接受認同的效果反饋,也意味着在非理性分歧的語境中達到一種‘不容否定’的低限程度标準”。

人權研究方法體系的成熟與自覺運用,很大程度上有賴于中國人權的實踐素材得到充分激活。作為具有中國特色的重要憲法實施機制,備案審查制度的權利保障功能得到了學界的廣泛關注,是實務滋養理論的重要源泉。例如王理萬指出,備案審查制度“通過形成一套全方位、多層次、立體化的利益表達、回應反饋和公正裁決機制,有助于将人民群衆的利益訴求及時有效地轉化為權利主張”。付子堂、尹銘育指出,一方面,人權保障是備案審查自我調整、自我更新以回應時代需求的“動力泵”;另一方面,“備案審查制度是進一步落實憲法人權條款的重要制度設計,是人權事業發展不可缺失的環節”。鄭磊、張峻通揭示了備案審查的方法邏輯:先通過涉憲性審查窮盡法律問題,再通過合憲性審查依序援引明确的憲法依據。循此思路,許多學者開始挖掘備案審查實踐中的“學術富礦”。王锴、王彥博分析了“強制親子鑒定”備案審查結論中首次提出的“公民基本權益”概念及其保護路徑。杜吾青從“特種行業終身禁業案”的備案審查報告出發,探析了地方性法規設定特種行業擇業限制措施的憲法邊界。

3.人權研究在涉外法治中的雙向互動

面對異常複雜的國際環境和艱巨繁重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學界開始認識到,需要以“統籌推進”的視角把握國内國際兩個大局中的人權保障問題。以國際法與國内法的雙向互動為基礎,中國人權研究激活了涉外人權法治的知識體系與研究範式。

一方面,人權研究需要關注國内法如何接納、實施并适用國際人權法。胡平仁、陳思解釋了主權國家接受國際人權标準的原因:“現代政府理念的轉變和國民權利意識的增強構成主權國家接受國際人權标準的内部動因”,“政治權力的誘導、經濟利益的驅使和國家社會化的推動構成主權國家接受國際人權标準的外部誘因”。翟晗認為,國際法規則需要通過憲法以及憲法中的人權條款轉換為國内法,國内法秩序則借助憲法及其人權條款與國際法秩序實現接軌,因此,憲法中的人權條款“并不會導緻國際法必然優越于一國的憲法秩序,而是通過憲法秩序将國際法與國内法相銜接”。

另一方面,人權研究也需要關注一國的人權規範、人權實踐何以具有域外影響。于亮關注到我國憲法基本權利條款的域外空間效力:以領土邊界為限的傳統國家義務觀念已經不再适應當前時代背景和國際法實踐,基于憲法序言、我國加入的人權條約以及我國國際關系的立場,我國憲法基本權利條款同樣具有域外效力,“在國家領土外的人在一定條件下可向國家主張基本權利,相應地國家需承擔在域外尊重和保障其基本權利的義務”。嚴骁骁指出了歐盟對華外交的潛在風險:人權外交成為歐盟接觸“制度性對手”的主要手段,人權議題被政治化和意識形态化;目前,歐盟将人權議題與貿易、科技等專業領域挂鈎,強化了其作為人權推動者的角色,給未來中歐關系帶來更大的不确定性。

綜上所述,人權是一個包納性極強的概念,既是問題本身,亦是思考問題的視角、解答問題的方法。圍繞人權的方法、人權的視角、人權的問題意識與人權的實踐素材,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初步構築了一套較為穩定的研究範式,為人權理論、人權知識的創新提供了科學的方法論基礎。

四、結語: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的新篇章

2024年,中國人權學界牢固樹立人權研究的主體性,統籌把握國内國際兩個大局,以高度的學術使命感與細膩的學術洞察力産出了一系列具有原創性、标識性的理論成果。這些研究成果在方法論上體現了守正與創新的辯證統一:“隻有守正才能保證創新始終沿着正确方向前進,隻有持續創新才能更好地守正”。面對一場“看不見硝煙”的人權話語鬥争,中國人權研究保持高度戰略定力,堅守正确的曆史觀、理論觀和政治觀,充分激活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馬克思主義理論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的人權理論資源與實踐素材,由此确立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的曆史坐标與價值立場;面向當前全球化、智能化時代的人權風險,中國人權研究在知識、理論和方法層面秉持高度開放性,回應新興權利訴求,推動構建全球人權治理新秩序,彰顯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的時代使命與大國擔當。

實踐沒有止境,理論創新也沒有止境。展望未來,構建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将成為中國人權研究的核心使命,守正與創新亦将長期指引中國人權研究不斷赓續中華文脈、厚植學術根基。毋須諱言,2024年的人權研究仍然反映出了我國人權研究長期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例如法學研究範式與研究方法仍占據人權研究的主導地位,導緻外部印證的相對匮乏和法學學科知識體系的相對封閉。有學者指出,這種人權法學研究的局限性正逐漸蔓延至人權法學教育的實踐中。新時代新征程,中國人權研究應秉持海納百川、包容并蓄的心态,繼續堅持守正創新,着力推進中國人權自主知識的體系化、學理化研究闡釋,牢固樹立以馬克思主義人權觀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的理論方法,在古典人權學、區域國别人權學、涉外人權法治、備案審查的人權保障功能、總體國家安全觀與人權保障、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與人權保障等新學科、新問題、新領域,譜寫中國人權自主知識體系的新篇章。

轉載來源|“人權”微信公衆号

Baidu
sogou